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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504-985281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4-27 13:49
名 称: 西山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文号: 关键字:

西山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4-27 13:49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严迅      审核:盛自文      终审:吕腾龙

西山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法定实施主体

法定行使层级

备注

1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检查

辖区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区级


2

供水单位监督检查

辖区内供水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区级


3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

辖区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第二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区级


4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辖区内职业卫生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九条、第四十三条、六十二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228日修订)第三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0124日审议通过)第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3928日修订)第七条、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区级


5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消毒管理办法》(201712月修订)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区级


6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3月修改)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区级


7

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

辖区内采供血机构

《血站管理办法》(201712月修改)第五十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区级


8

医疗卫生监督检查

辖区内医疗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20225月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护士条例》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区级


9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修订)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区级


10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辖区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225月修订)第三十四条;《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区级


11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辖区内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区级


12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辖区内公共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1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区级


13

托育机构卫生监督检查

辖区内托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订)第六条、第四十一条;《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117日修正)第五条、第三十条;《托育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颁布施行)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区级


14

医院感染监督检查

辖区内医院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9月卫生部令第48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区级


15

艾滋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辖区内涉及艾滋病防治的机构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1月国务院第457号令,后201932日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第709号国务院令修改)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区级


1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的监督检查

辖区内公共场所,供水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机构,反射诊疗机构,辖区内学校,辖区内消毒产品机构,辖区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8月修改卫生部令第 37 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区级


17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监督检查

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国务院令309号)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区级


18

医师执业考核定期考核监督检查

辖区内从事医师工作的医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5月通过)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五条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4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区级


19

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履行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

辖区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区级


20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督检查

辖区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2月卫生部第14号令)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区级


21

医疗美容服务监督检查

辖区内医疗美容机构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5月卫生部令第1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区级


22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监督指导

辖区内托幼机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区级


23

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监督检查

辖区内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3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区级


24

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和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辖区内办理卫生许可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 第十条《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卫生部令第38)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区级


25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检查

辖区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2005914日第449号)第三条第二、三款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区级


26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年修正,于201812月修正)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区级


27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监督检查

辖区内职业卫生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年修正,于201812月修正)第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区级


28

对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辖区内职业卫生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年修正,于201812月修正)第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区级


29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年修正,于201812月修正)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区级


30

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

辖区内职业卫生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年修正,于201812月修正)第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区级


31

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辖区内职业卫生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年修正,于201812月修正)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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