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4-6号当事人:昆明财兴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4-6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财兴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BX89BPX4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和前兴路交叉口西30米处昆明鑫鑫朝晖商贸有限公司内
昆明市机动车污染管理中心通过对昆明市机动车检验机构环检监督信息系统数据进行筛查,发现你单位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过程中存在数据异常。我局于2025年2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2月1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机动车检验检测项目2号柴油汽油混合环保检测线中汽油车排气分析仪内加装有1块电路板。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祥介绍2号柴油汽油混合环保检测线中汽油车排气分析仪内加装的电路板,功能是在机动车环保检测过程中通过遥控器遥控电路板工作,改变汽车排气分析仪数据,降低检测出的尾气排放数值,使超过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机动车能通过环保检测,该电路板是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祥于2024年9月在淘宝网购买的,购买后就开始加装在汽油车排气分析仪内使用,使用至今共在11辆机动车环保检测过程中进行使用,上述11辆机动车出具的《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编号分别为:530112192410080920291835、530112192410121318184612、530112192410221424505743、530112192411271436140653、530112192501021116430785、530112192501041402507103、530112192501131719057812、530112192501131103140846、530112192501131627585107、530112192502111800412370、530112192502121357382704。其中10辆为小型机动车,1辆为面包车,共收取检测费用3380元。你单位机动车检验检测项目因场地高度限制只对小型机动车进行检测,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你单位收费标准公示牌,公示牌显示:每辆小型轿车检测总收费300元(其中环保检测收费标准为70元,安全检测230元);每辆面包车检测总收费380元(其中环保检测收费标准为70元,安全检测310元)。
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单位安装在2号柴油汽油混合环保检测线中汽油车排气分析仪内的加装电路板在机动车检验检测过程中起到的实际作用进行现场测试。经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X现场使用2号柴油汽油混合环保检测线汽油车排气分析仪对车牌号为云A6MJ19的车辆(该车辆为待检车辆)进行4次环保检测,第1次环保检测过程中未使用加装电路板改变汽车排气分析仪数据,出具的《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编号:530112192502141413005301)显示:ASM5025中HC(10-6)实测值为141、CO(%)实测值为0.08、NO(10-6)实测值为26;ASM2540中HC(10-6)实测值为162、CO(%)实测值为0.08、NO(10-6)实测值为131,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不合格;第2次环保检测过程中未使用加装电路板改变汽车排气分析仪数据,出具的《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编号:530112192502141445243185)显示:ASM5025中HC(10-6)实测值为207、CO(%)实测值为0.3、NO(10-6)实测值为16;ASM2540中HC(10-6)实测值为216、CO(%)实测值为0.24、NO(10-6)实测值为43,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不合格;第3次环保检测过程中使用遥控器遥控加装电路板间歇性工作改变汽车排气分析仪数据,出具的《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编号:530112192502141535434652)显示:ASM5025中HC(10-6)实测值为72、CO(%)实测值为0.37、NO(10-6)实测值为16;ASM2540中HC(10-6)实测值为74、CO(%)实测值为0.4、NO(10-6)实测值为11,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不合格;第4次环保检测过程中使用遥控器遥控加装电路板一直工作改变汽车排气分析仪数据,出具的《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编号:530112192502141552012506)显示:ASM5025中HC(10-6)实测值为37、CO(%)实测值为0.07、NO(10-6)实测值为13;ASM2540中HC(10-6)、CO(%)、NO(10-6)均无实测值,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合格。上述环保检测结果说明:在机动车环保检测过程中通过遥控器遥控汽车排气分析仪中加装的电路板工作,能改变汽车排气分析仪数据,降低检测出的尾气排放数值,主要是降低ASM5025中HC(10-6)的实测值。
根据2025年3月12日昆明市机动车污染管理中心出具的《关于补充昆明财兴机动车管理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线索的函》,经昆明市机动车污染管理中心使用昆明市机动车检验机构环检监督信息系统,对你单位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数据进行筛选和分析研判,共有14辆由你单位进行尾气环保检测的机动车排放检测过程存在明显异常:1.2025年2月14日机构负责人王祥供述的11辆机动车中,2辆车(云AX56B8、云AQ91S3)的过程数据存在明显异常,其余9辆的检验过程数据无明显异常;2.通过昆明市机动车检验机构环检监督信息系统大数据筛选出的12辆车存在涉嫌使用电路板改变检测数据使车辆通过检验(车牌号分别为:湘A2T27K、云A172R6、云GR6050、云MLB363、云A5TOZ6、云A8309N、云JJQ736、云AC65P1、云PU0960、云AZ062C、云AT5A33、云F53256)。上述14辆机动车出具的《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编号分别为:530112192502061628585460、530112192502071624088536、530112192502071630537036、530112192502071640073605、530112192502081535325234、530112192502081541403684、530112192502081550345174、530112192502101627144170、530112192502110925157524、530112192502121136318150、530112192502130903143546、530112192502131553587043、530112192502121357382704、530112192501021116430785。其中8辆为小型机动车,6辆为面包车,共收取检测费用4680元。执法人员现场向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祥调取了由你单位出具的上述14辆机动车的《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2025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补充调查询问时,其辩称忘记了使用电路板改变检测数据的具体报告编号。综上,2025年2月14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X在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和取证中未如实供述和提供检测数据和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5年2月1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2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3份、2025年2月1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10份。作出时间:2024年2月14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财兴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利用外挂电路板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二、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2月14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三、昆明财兴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明1份、昆明财兴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昆明财兴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昆明财兴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云南省劳务合同书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14日,提供单位:昆明财兴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证据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四、昆明财兴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使用2号柴油汽油混合环保检测线汽油车排气分析仪对车牌号为云A993EE、云A513YV、云A75EQ1、云A925JD、云AX56B8、云A7L82X、云EA4078、云AN09N0、云A72SD0、云ACA377、云AQ91S3的机动车进行环保检测后出具的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复印件11份(报告编号:530112192410080920291835、530112192410121318184612、530112192410221424505743、530112192411271436140653、530112192501021116430785、530112192501041402507103、530112192501131719057812、530112192501131103140846、530112192501131627585107、530112192502111800412370、530112192502121357382704)。提取时间:2025年2月14日,提供单位:昆明财兴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证据证明:昆明财兴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利用外挂电路板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五、昆明财兴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使用安装了外挂电路板的2号柴油汽油混合环保检测线汽油车排气分析仪对车牌号为云A6MJ19的待检车辆进行环保检测后出具的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复印件4份(报告编号:530112192502141413005301、530112192502141445243185、530112192502141535434652、530112192502141552012506)。提取时间:2025年2月14日,提供单位:昆明财兴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证据证明:昆明财兴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利用外挂电路板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六、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现场检查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作出时间:2025年2月14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昆明财兴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利用外挂电路板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相关物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七、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作出时间:2024年2月14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八、云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公共服务查询平台查询昆明财兴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涉及昆明市“三线一单”的管控详情复印件1份。作出时间:2024年2月14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的级别;
九、2025年2月2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2025年2月2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4年2月24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解除对昆明财兴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涉案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并对涉案物品作为证据进行提取;
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物证)提取清单1份。作出时间:2024年2月24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解除对昆明财兴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涉案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并对涉案物品作为证据进行提取;
十一、关于补充昆明财兴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线索的函复印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12日,作出单位:昆明市机动车污染管理中心。证据证明:昆明财兴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通过加装电路板篡改机动车检测排放数据;
十二、2025年3月1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14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财兴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利用外挂电路板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十三、昆明财兴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使用2号柴油汽油混合环保检测线汽油车排气分析仪对车牌号分别为(湘A2T27K、云A172R6、云GR6050、云MLB363、云A5TOZ6、云A8309N、云JJQ736、云AC65P1、云PU0960、云AZ062C、云AT5A33、云F53256)。上述14辆机动车出具的《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编号分别为:530112192502061628585460、530112192502071624088536、530112192502071630537036、530112192502071640073605、530112192502081535325234、530112192502081541403684、530112192502081550345174、530112192502101627144170、530112192502110925157524、530112192502121136318150、530112192502130903143546、530112192502131553587043、530112192502121357382704、530112192501021116430785。提取时间:2025年3月14日,提供单位:昆明财兴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证据证明:昆明财兴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利用外挂电路板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4-5号)告知你单位申述和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0.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0辆以上、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拒不配合或弄虚作假、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2),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1),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100000+(400000)×〔(3.25-1)/4〕×(0.5﹣﹣0.1875)×0.5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138000.00元。
依据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之规定。没收你单位利用外挂电路板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所取得的违法所得98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针对你单位“利用外挂电路板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38000.00元(拾叁万捌仟元整)】。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80.00元(玖佰捌拾元整)。
以上两项相加,共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138980.00元(拾叁万捌仟玖佰捌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还怿 周颖坤 电 话:68220171
地 址:昆明市西山区西苑街道昌源南路566号兴苑新居2号楼1楼109室
邮政编码:6501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