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西环催字〔2025〕1号当事人:昆明檀楠商贸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西环催字〔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昆明檀楠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汪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30112MA6NL2P83H
地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中庄村169号
2023年5月5日,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正在生产,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项目设置1间喷漆房,房间内堆放有喷完漆后正在进行晾干的木制品家具,气味较重,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设置不完善,水幕除尘设施未使用,检查时未进行喷漆作业;2.项目于2020年7月建成后处于间断性生产状态,目前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之规定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4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环罚字〔2023〕56号),并于2023年9月13日送达你单位,根据“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调解书”(〔2024〕云71行终50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将西环罚字〔2023〕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对你单位的罚款金额由人民币269000元(大写:贰拾陆万玖仟元)调整为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你单位于2024年6月4日提交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我局于2024年6月13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了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
第三期于2024年11月9日前缴纳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单位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逾期未缴纳罚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缴纳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2.加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3.以上两项共计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还怿 周颖坤
电 话:68220171
地 址:昆明市西山区西苑街道昌源南路566号兴苑新居2号楼1楼109室
邮政编码:6501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