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5〕4-5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5〕4-5号
当事人名称:曹X明
身份证号码:530112XXXXXXXXXXXX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海口街道办事处新村122号
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作为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其他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你公司中庄废弃矿坑生态修复项目在未按环评要求落实回填中和稳定的改性磷石膏和设置顶部防渗膜土工布等主要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你公司自行组织对中庄废弃矿坑生态修复建设项目进行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对环保设施验收弄虚作假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9月20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二、现场检查照片5张;拍摄时间:2024年9月20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及中庄废弃矿坑生态修复项目顶部防渗膜现场检查情况;
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4年9月20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20日;提供单位: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为合法企业;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20日;提供单位: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20日;提供单位: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华授权委托徐X慧和徐X慧为合法代理人;
七、徐X慧、曹X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20日;提供单位: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
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20日;提供单位: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中庄废弃矿坑生态修复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情况;
九、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中庄废弃矿坑生态修复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20日;提供单位: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中庄废弃矿坑生态修复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检测内容中无回填磷石膏检测项,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验收签到人员为申剑、徐X慧和曹X明;
十、关于西山区海口工业园区中庄废弃矿坑生态修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20日;提供单位: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中庄废弃矿坑生态修复项目环评手续情况,环评提出的主要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十一、青岛斯坦德衡立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RHL2406077G2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1件;提供时间:2024年7月24日;提供单位:青岛斯坦德衡立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中庄废弃矿坑生态修复项目回填改性磷石膏随机抽测呈酸性;
十二、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YNFY2024060504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7月24日;提供单位: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中庄废弃矿坑生态修复项目回填改性磷石膏随机抽测呈酸性。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4-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于2025年2月7日提交了《听证申请》,你提出听证理由如下:1.本人曹X明于2002年入职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2020年至2022年中庄废弃矿坑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至验收期间,担任安全环保部副经理,主要负责厂区内部安全环保管理工作。该项目由公司原生产中心总经理全面负责,我仅根据安排协助执行部分对外工作,未参与项目的主要决策;2.经公司研究决定,2025年2月6日,本人曹X明被免去2024年被任命的安全环保总监职务,并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同时被处以1万元现金罚款;3.本人家庭经济条件拮据,家庭收入主要依靠其在公司任职的工资,妻子在农村无业,家庭需共同养育2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正在高考备考期,资金开销较大)和赡养3位老人,难以承担巨额罚款,特申请贵局对个人免予处罚。
综合你听证意见,经我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一、你入职公司时间较长且担任安全环保部副经理,作为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中庄废弃矿坑生态修复建设项目其他责任人,对项目验收规定和程序要求较为了解,依据处罚条款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进行处罚,故对你提出的第1点不予认可;二、你公司内部对员工进行处罚仅为你公司规章制度,不能抵消行政处罚法决定,不予认可;三、你参与并执行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自行组织对中庄废弃矿坑生态修复建设项目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存在环保设施验收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事实清晰、证据充分,不能因为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等原因,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经自由裁量计算处予罚款5.2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中庄废弃矿坑生态修复项目对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自行组织对中庄废弃矿坑生态修复建设项目进行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存在环保设施验收弄虚作假的其他负责人曹X明(身份证号码:530112XXXXXXXXXXXX)”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2000.00元(伍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的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