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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502-964970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2-28 15:36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5〕4-3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5〕4-3号

发布时间:2025-02-28 15:36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杨智卿      审核:刘还怿      终审:曾广飞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罚字〔20254-3

当事人名称: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2681010H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桃树箐

我局于20249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9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中庄生态修复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中庄废弃矿坑生态修复项目于2022924日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意见认为项目填充完后,已在填充场顶部及形成的台阶场地平整清基压实后自下而上依次铺设土工布和防渗膜。项目充填物料均使用堆存时间满一年以上且用石灰乳中和,经检测合格的稳定磷石膏,与环评阶段一致。经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项目已回填的改性磷石膏开展执法监测,随机抽测15个点位,监测报告显示其中14个点位已回填的改性磷石膏浸出液PH值为酸性。执法人员在该单位现场负责人见证下,对中庄废弃矿坑生态修复项目顶部铺设土工布和防渗膜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对中庄生态修复区随机抽样2个点位开挖至磷石膏填充物,2个点位顶部均未按环评要求铺设土工布和防渗膜,开挖过程已进行拍照。综上调查,中庄废弃矿坑生态修复项目在未按环评要求落实回填中和稳定的改性磷石膏和设置顶部防渗膜土工布等主要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你单位自行组织对中庄废弃矿坑生态修复建设项目进行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存在环保设施验收弄虚作假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920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二、现场检查照片5张;拍摄时间:2024920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及中庄废弃矿坑生态修复项目顶部防渗膜现场检查情况;

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4920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920日;提供单位: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为合法企业;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920日;提供单位: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4920日;提供单位: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授权委托XX为合法代理人;

七、X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供时间:2024920日;提供单位: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

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920日;提供单位: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中庄废弃矿坑生态修复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情况;

九、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中庄废弃矿坑生态修复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920日;提供单位: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中庄废弃矿坑生态修复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检测内容中无回填磷石膏检测项,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验收签到人员为申剑、XX

十、关于西山区海口工业园区中庄废弃矿坑生态修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920日;提供单位: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中庄废弃矿坑生态修复项目环评手续情况,环评提出的主要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十一、青岛斯坦德衡立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单位出具的编号为RHL2406077G2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1件;提供时间:2024724日;提供单位:青岛斯坦德衡立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单位;证明内容: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中庄废弃矿坑生态修复项目回填改性磷石膏随机抽测呈酸性;

十二、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YNFY2024060504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724日;提供单位: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中庄废弃矿坑生态修复项目回填改性磷石膏随机抽测呈酸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之规定。

2025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4-2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202527日提交了《听证申请》,你单位提出听证理由如下:1.非主观故意,公司在项目过程中已按环评要求完成底部和侧边防渗膜铺设,但因个别工作人员工作不认真、不负责,导致顶部部分区域未完成覆膜就仓促验收。相关责任人已受到公司内部处罚,包括撤职、警告、罚款等,并已深刻认识到环保工作的重要性,提高了环保意识2.使用改性剂对磷石膏进行二次改性,分区域原位改性并回填。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多次采样分析,并根据结果进行再次改性2025110日,我公司委托国瑞检测科技(云南)有限公司对中庄生态修复区进行首次全面检测,按照划分的6个区域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样品pH范围在7.13~8.12(无量纲)、氟化物浓度范围在4.80~8.40mg/L、磷酸盐浓度范围在0.03~0.27mg/L,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要求;委托昆明夏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委托云南中环正浩环境科技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3.我公司2024年财务亏损达1个亿,厂区近400名员工工资无法保障,财务状况紧张,正在开展整改融资特申请贵局免予处罚

综合你单位听证意见,经我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一、你单位成立时间较久,对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较为了解,你单位无相关证据足以证明非主观故意,你单位内部对员工进行处罚仅为你单位内部管理,不能抵消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认可;二、你单位检查后积极整改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全面开展改性磷石膏二次改性工作,并委托各级部门验收,对你单位积极整改的态度予以认可;三、你单位财务亏损、保障员工工资、开展融资等客观原因,我局将酌情考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第十条【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四)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你单位严格按照中庄废弃矿坑生态修复项目环评批复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要求,对中庄修复项目顶部采取防渗隔离措施,中和已回填改性磷石膏,确保各项指标达标,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2.加强对公司负责环保工作的直接负责人的法律业务培训,增强守法意识,提高业务水平;

3.定期开展对外排污染物自检自查,风险隐患排查,做到预防为主,立行立改。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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