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5〕4-2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爱齐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西山口腔诊所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5〕4-2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爱齐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西山口腔诊所
法定代表人:张X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7BX7NA7X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516号云报传媒广
场写字楼2号楼1层101-2室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2年5月15日在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516号云报传媒广场写字楼2号楼1层101-2室从事口腔医疗服务,诊所内设置2台(型号分别为Smart3D-Xs、CS2100)Ⅲ类射线装置,型号为Smart3D-Xs的射线装置自2022年5月使用至今,型号为CS2100的射线装置为备用装置未使用过。截至目前,2台Ⅲ类射线装置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11月15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记录;
二、现场检查照片4张;拍摄时间:2024年10月30日、11月4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2台射线装置现场情况及型号;
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4年11月15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云南爱齐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西山口腔诊所刘X康、李X进行调查询问,证明型号为Smart3D-Xs的口腔射线装置自2022年5月开始使用至今,CS2100的牙科X射线机作为备用机未使用过,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过程中不收取费用,口腔牙片拍摄主要作为是否需要进行治疗及治疗效果的依据,不收取相关费用;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11月15日;提供单位:云南爱齐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西山口腔诊所;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合法企业主体;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11月15日;提供单位:云南爱齐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西山口腔诊所;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刘X康、李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供时间:2024年11月15日;提供单位:云南爱齐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西山口腔诊所;证明内容:刘X康、李X身份证明;
七、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4年11月15日;提供单位:云南爱齐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西山口腔诊所;证明内容:云南爱齐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西山口腔诊所法定代表人张X兰授权委托刘X康作为合法代理人;
八、型号为Smart3D-Xs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部分使用记录照片1份;提供时间:2024年11月15日;提供单位:云南爱齐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西山口腔诊所;证明内容:Smart3D-Xs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使用情况;
九、关于云南爱齐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西山口腔诊所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情况的复函(昆环评估复函〔2024〕301号)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11月21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证明内容:云南爱齐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西山口腔诊所项目位于西山区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7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5年1月14日提交《陈述申辩书》,综合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你单位目前已经主动关停并提交注销申请,是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2.加强对单位负责环保工作的直接负责人的法律业务培训,增强守法意识,增强守法意识,提升业务水平。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