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昆环催字〔2025〕4-1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创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昆环催字〔2025〕4-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云南创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钟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30112MAC55U7C5T
地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2号车间
你公司新型环保景观水泥制品及交通道路辅材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但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字〔2023〕4-21号),并于2023年12月7日送达你公司,我局于2024年1月4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了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
第一期缴纳罚款时间为2024年3月28日以前,你公司已于2024年3月28日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已缴款64375元;第二期缴纳罚款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以前缴纳罚款人民币64375元,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开具缴款通知书,你公司尚未缴款;第三期缴纳罚款时间为2024年9月28日以前缴纳罚款人民币64375元,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开具缴款通知书,你公司尚未缴款;第四期缴纳罚款时间为2024年12月28日以前缴纳罚款人民币64375元,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开具缴款通知书,你公司尚未缴款。
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公司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 缴纳罚款人民币193125元(大写:拾玖万叁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2.加处罚款人民币178962元(大写:拾柒万捌仟玖佰陆拾贰元整);
3.以上两项共计缴纳罚款人民币378087元(大写:叁拾柒万捌仟零捌拾柒元整)。
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还怿、周颖坤 电 话:68220171
地 址:昆明市西山区西苑街道昌源南路566号兴苑新居2号楼1楼109室
邮政编码: 6501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