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5〕4-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5〕4-1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小矮人汽车快修店
法定代表人:郑X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2MA6MP1DP4M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813号
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机动车维修、保养,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贮存间设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为2023年7月1日废止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GB15562.2-1995)。经你单位店长汪X介绍是由于自己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更换、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导致现在快修店内危险废物贮存间还存在设置过期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11月26日、2024年12月3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记录;
二、现场检查照片5张;拍摄时间:2024年11月26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现场检查情况及现场情况拍摄,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对现场检查过程确认;
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11月27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小矮人汽车快修店经营者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11月27日;提供单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小矮人汽车快修店;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合法主体;
五、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11月27日;提供单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小矮人汽车快修店;证明内容:经营者身份证明;
六、汪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11月27日;提供单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小矮人汽车快修店;证明内容:汪X身份证明;
七、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小矮人汽车快修店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整改报告1份;提供时间:2024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小矮人汽车快修店;证明内容: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小矮人汽车快修店按照要求更换过期的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八、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级别材料1份,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级别;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7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六)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厂区内临时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之规定,你单位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2.加强对单位负责环保工作的直接负责人的法律业务培训,增强守法意识,增强守法意识,提升业务水平。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