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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501-949683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1-09 15:00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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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5)4-3号

发布时间:2025-01-09 15:00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杨智卿      审核:刘还怿      终审:曾广飞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54-3

当事人名称:昆明交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317694XK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办事处碧鸡关村

我局于20241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111日,我局收到绿剑- 2024”第三批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弄虚作假专项整治移交线索,线索反馈阅昆明交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9月份和10月份出具的部分检验检测报告,发现该公司20241021日采用加载减速法对云AL6160大货车进行首检时,检测报告单编号:530112202410210933185208记录的发动机控制单位CAL IDR96AER8H75X55IBC,CVN9E878E83/8A99687F,该车因最大轮边功率为60.1Kw,达不到标准,首检不合格。20241022日再次对云A16160大货车进行复检时,该车的第1次复检报告单编号:530112202410221131037801,发动机控制单位CAL ID23067LMNOP8345TUCVND3D45056576C6D6E,第1次复检合格并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车辆检测原始档案上没有该车辆维修相关记录。该公司存在对云AL6160大货车两次检测的CAL ID号和CVN号不一致的情况,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的行为。2024112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昆明交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上述2份检测报告存在的问题和111日检查时发现的问题一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111日、20241120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记录;                                                

二、现场检查照片5张;拍摄时间:2024111日、20241120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现场检查情况及现场情况拍摄,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对现场检查过程确认;                                                  

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41120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昆明交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1120日;提供单位:昆明交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合法主体;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1120日;提供单位:昆明交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许兴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1030日;提供单位:昆明交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许兴超身份证明;

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1120日;提供单位:昆明交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交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具备合法的机动车检验资质;

八、昆明交运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提供时间:20241120日;提供单位:昆明交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A16160大货车进行复检时,该车的发动机控制单位CAL ID23067LMNOP8345TUCVND3D45056576C6D6E,第1次复检报 告单编号:530112202410221131037801,第1次复检合格并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车辆检测原始档案上没有该车辆维修相关记录。该公司存在对云AL6160大货车两次检测的CAL ID号和CVN号不一致的情况;

九、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级别材料1份,提供时间:20241128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级别;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20241225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53号)告知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20241227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你公司在陈述申辩中提出:1.对云AL6160大货车进行首次检验和第一次复检,是由于检测员及授权签字人均只核对了车辆车架号,疏忽核对CAL ID号和CVN号两次不一致导致2.公司经营困难,希望减免处罚

综合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1.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检测员及授权人均只核对了车辆车架号,疏忽核对CAL ID号和CVN号两次不一致,不予认可,根据机动车相关检测规范,规定和要求是检测员及授权签字人违反相关规定而导致的违法行为,无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2.你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能因为公司运营困难,处于亏损状态,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0.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初检环保线费用所得100元(壹佰元整)。

2.针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元整)】。

3.以上两项相加,共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100100元(拾万零壹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的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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