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5)4-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5)4-2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博远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53NY67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原运输公司办公大楼一楼西侧底楼八间)
我局于2024年10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昆明德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出具的3份《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显示,车牌号码:云A7L36Q、车牌号码:云AY821Y和车牌号码:云A2C63P的三辆不同品牌不同型号车辆读出的发动机控制单元编号完全一致(CAL ID为23067LMNOP8345TU、CVN为D3D45056,57),昆明德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执法人员,是你公司提供OBD解码器通过检验的。根据检测公司反馈线索,2024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明知道云A7L36Q、云AY821Y和云A2C63P三辆未通过检验检测的机动车发动机控制单元存在故障,该公司未对车辆故障进行维修,直接使用OBD解码器帮助三辆车通过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其行为存在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制作时间:2024年11月4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记录;
二、现场检查照片6张共6页;拍摄时间:2024年11月4日、12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及对3辆车开展复测;
三、调查询问笔录6份共22页;制作时间:2024年10月30日、11月4日、12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昆明德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李雷、昆明博远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开、驾驶云AY821Y、云A7L36Q和云A2C63P车辆检测的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昆明德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李雷告知执法人员昆明博远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开使用OBD解码器帮助云AY821Y、云A7L36Q和云A2C63P三辆车通过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李X开、车主董X坤、张X萍、董X证言证明上述行为属实;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提供时间:2024年11月4日;提供单位:昆明博远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合法企业主体;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提供时间:2024年11月4日;提供单位:昆明博远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报告单编号:530112132409231006010009,530112132409231006280007、530112132409231431360021)复印件3份共6页;提供时间:2024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昆明德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AY821Y、云A7L36Q和云A2C63P该三辆车不同品牌不同型号读出的发动机控制单元编号完全一致(CAL ID为23067LMNOP8345TU、CVN为D3D45056,57)。存在人为篡改OBD数据使不能检验合格的车辆通过检验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七、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复印件3份共9页;提供时间:2024年11月4日;提供单位:昆明德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AY821Y、云A7L36Q和云A2C63P三辆车经维修后,复测合格
八、车牌号为云A7L36Q和云A2C63P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1页;提供时间:2024年12月5日;提供单位:昆明德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A7L36Q和云A2C63P的机动车行驶证;
九、车牌号为云AY821Y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1页;提供时间:2024年12月10日;提供人:董X;证明内容:车牌号为云AY821Y的机动车行驶证;
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原件1份共4页;制作时间:2024年12月10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昆明博远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临时更换三辆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7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书》,提出陈述申辩情况如下:1.积极配合整改工作,对被检测车辆进行召回;2.提供OBD解码器帮助三组车辆通过检测属于偶然失误,并非有意为之;3.公司经济困难,希望贵局酌情减轻或免于处罚。
综合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1.对你公司积极配合整改工作,对被检测车辆进行召回的行为予以认可;2.你公司提出OBD解码器帮助三组车辆通过检测属于偶然失误的行为并非客观原因,因此无主观违法不成立不予认可;3.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充分考量,你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能因为公司运营困难,处于亏损状态,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处罚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中无对应的个性裁量基准。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的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