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5)4-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5)4-1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德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X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7FGWJD5H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中滩海口公交车场旁
我局于2024年10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30日,我局收到“绿剑-2024”第三批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弄虚作假专项整治移交线索“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线索反馈昆明德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不同检验车辆出现同一个发动机控制单元ID的问题,接到线索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昆明德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合格的报告单编号:530112132409231006010009,车牌号码:云A7L36Q、报告单编号:530112132409231006280007,车牌号码:云AY821Y、报告单编号:530112132409231431360021,车牌号码:云A2C63P,该三辆车不同品牌不同型号读出的发动机控制单元编号完全一致(CAL ID为23067LMNOP8345TU、CVN为D3D45056,57),你公司明知上述三辆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存在故障不能合格过检,仍然同意检车客户使用自带的OBD解码器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其行为存在人为篡改OBD数据使不能检验合格的车辆通过检验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该公司对三辆车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所得共计21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共6页;制作时间:2024年10月30日、11月4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记录;
二、现场检查照片6张共6页;拍摄时间:2024年10月30日、11月4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及对3辆车开展复测;
三、调查询问笔录6份共22页;制作时间:2024年10月30日、11月4日、12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昆明德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人、车间主任和驾驶云AY821Y、云A7L36Q和云A2C63P车辆检测的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昆明德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明知上述三辆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存在故障不能合格过检,仍然同意检车客户使用自带的OBD解码器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其行为存在人为篡改OBD数据使不能检验合格的车辆通过检验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提供时间:2024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昆明德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合法企业主体;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提供时间:2024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昆明德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授权委托书1份1页;提供时间:2024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昆明德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德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李雷为合法代理人;
七、李雷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提供时间:2024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昆明德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李雷身份证明;
八、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1页;提供时间:2024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昆明德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李雷为昆明德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职工,担任职务为车间主任;
九、机动车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公示复印件1份1页:提供时间:2024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昆明德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德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用车环保检测收费标准为:每辆小型轿车收费标准是70元。三辆车违法所得共计210元;
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1页;提供时间:2024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昆明德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德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具备合法的机动车检验资质;
十一、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报告单编号:530112132409231006010009,530112132409231006280007、530112132409231431360021)复印件3份共3页;提供时间:2024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昆明德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AY821Y、云A7L36Q和云A2C63P该三辆车不同品牌不同型号读出的发动机控制单元编号完全一致(CAL ID为23067LMNOP8345TU、CVN为 D3D45056,57)。存在人为篡改OBD数据使不能检验合格的车辆通过检验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十二、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复印件3份共9页;提供时间:2024年11月4日;提供单位:昆明德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AY821Y、云A7L36Q和云A2C63P三辆车经维修后,排气污染物复测合格;
十三、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共3页;提供时间:2024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反馈昆明德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不同检验车辆出现同一个发动机控制单元ID等问题的线索;
十四、昆明德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收费情况说明1份1页;提供时间:2024年12月5日;提供单位:昆明德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德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用车环保检测收费标准为:每辆小型轿车收费标准是70元。三辆车违法所得共计210元;
十五、昆明德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周年庆机动车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公示1份1页:提供时间:2024年12月5日;提供单位:昆明德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德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用车环保检测收费标准为:每辆小型轿车收费标准是70元。三辆车违法所得共计210元;
十六、车牌号为云AY821Y、云A7L36Q和云A2C63P的机动车检测费收据复印件1份1页:提供时间:2024年12月5日;提供单位:昆明德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德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云AY821Y、云A7L36Q和云A2C63P三辆车检测收费收据;
十七、车牌号为云A7L36Q和云A2C63P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1页;提供时间:2024年12月5日;提供单位:昆明德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A7L36Q和云A2C63P的机动车行驶证;
十八、车牌号为云AY821Y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1页;提供时间:2024年12月10日;提供人:董荣;证明内容:车牌号为云AY821Y的机动车行驶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7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书》。你公司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1.我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并非主动为之,积极配合贵局调查,主动供述其他修理厂违法行为;2.我公司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迅速召回检验车辆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均合格;3.对公司检测和管理环境进行自查自纠,加强员工培训、完善管理制度。4.因公司运营困难,处于亏损状态,希望贵局酌情减轻处罚力度。
综合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1.对你公司提出的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我局未掌握的生态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认可;2.对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工作,召回车辆进行重新检测的行为予以认可;3.根据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材料,对你公司自查自纠,对员工进行培训,完善管理制度行为部分认可。4.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充分考量,你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能因为公司运营困难,处于亏损状态,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0.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100000元。违法所得210元。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已发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20%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未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10元(贰佰壹拾元整)。
2.针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80000元(捌万元整)】。
3.以上两项相加,共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80210元(捌万零贰佰壹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的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