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各股室:
现将《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1月8日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西山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为卷烟、雪茄烟,不包含其他烟草制品(含电子烟)。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五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七条 新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前已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其核准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持证人经营场所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满足新规划所明确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距离条件,否则不予延续。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八条 本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最小单元网格40个。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最小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
除本规划规定的特殊区域外,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九条 本规划根据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热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新设置卷烟零售点,相邻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80米。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1)。
第十条 辖区内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等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不足1000平米的可设1个零售点,面积每1000平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相邻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80米。
第十一条 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式特殊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相应最小单元网格规划数量限制。
辖区内高速公路单侧加油站(含服务区),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相应最小单元网格规划数量限制。
单体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便利店、烟酒店,可单独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相应最小单元网格规划数量限制,相邻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80米。
第十二条 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销售的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实行“一址一证”管理,采取区域总量控制方式进行布局,总规划数不超过昆明市西山区上年度末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3%。详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烟草专卖局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3)。
第十三条 新设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符合第十二条中的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规划数限制;
2. 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不设距离限制;
3. 雪茄烟专营店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过程中的测量参考标准;
4. 取得雪茄烟专营零售资格的被许可主体,如需变更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的,应符合相应其他许可事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及规划区域、区域网格归属等详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烟草专卖局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3)及《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附件4)。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学生通道、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以及不经常开放的通道等所有进出通道口100米以内;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四)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文化体育、音像制品、传真打印、各类培训咨询机构;
(五)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照相馆、床上用品、母婴用品、彩票店等场所;
(六)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农畜养殖、修理修配、农药农资、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烟花爆竹、散装酒类销售等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详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附件5)。
第十六条 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群体,持有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可以结合实际放宽办证条件:
(一)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本条中的家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业务相应能力的残疾人本人:
1. 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 听力残疾:一级、二级;
3. 言语残疾:一级、二级;
4. 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确实具有需要扶持照顾的其他特殊情况的优抚对象,经属地局集体研究并向市局报备后,再行放宽办证条件。
以上特殊群体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放宽政策。
不满足上述情形,或者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放宽的,不得放宽办证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证:
(一)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通过提供虚假特殊群体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不予发证;已经取得许可证的,应当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当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本辖区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三个月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根据烟草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系统数据及辖区合理容量变化测算数据进行调整,并经局相关会议审定并公示后实施,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先后顺序进行办理。(附件6)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由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4年8月1日起实施的《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西烟局〔2024〕9号)同时废止。
附件2:云南省昆明市西山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附件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烟草专卖局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附件5: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附件6: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相关解读:关于对《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