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59号 被处罚人:陶X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59号
当事人名称:陶X
负责人:陶X
身份证号码:530326XXXXXXXXXXXXXX
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者海镇者海村委会单家梨园村7组
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作为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你公司违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9月18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二、现场检查照片8张;拍摄时间:2024年9月18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及现场检查情况;
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4年9月18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18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为合法企业;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18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18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秀授权委托陶X为合法代理人;
七、陶X、邓X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18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
八、工厂承包协议书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18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为主体责任单位;
九、关于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年综合利用10万吨磷石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18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环评手续;
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18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建设一条新生产线年产100Kt/a白肥干粉(肥料级磷酸氢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一、技术咨询合同书复印件1件;提供时间:2024年9月18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咨询合同;
十二、建设项目试运行(生产)审批表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18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试运行审批表;
十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18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仅对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无白肥干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十四、资产评估报告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昆明旭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额59.48万元。
十五、调查询问笔录4份;制作时间:2024年11月7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陶X、财务余X玲、厂房顶棚维修工人董X强、昆明磷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邓X奎进行调查询问,确认白肥干粉(肥料级磷酸氢钙)烘干生产加工项目由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出资建设,环保主体责任单位为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
十六、余X玲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11月7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余X玲身份证明;
十七、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执行裁定书复印件2份:提供时间:2024年11月7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合同纠纷案件,被限制消费;
十八、电子报税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厂区2021年2月工资表复印件3份:提供时间:2024年11月7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余X玲为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职工,担任职务为公司财务;
十九、陶X、邓X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18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十、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复印件3份;提供时间:2024年11月7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财务余X玲雇佣董国强对厂房顶棚进行维修,因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有合同纠纷案件,公司账户已被法院限制消费,维修材料费用由余俊玲私人账户支付。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7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于2024年12月11日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组织召开听证会。
你提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理由如下:1.你本身无主观故意,你公司与项目土地相关方仍在就土地租赁协议导致环评手续无法正常办理;2.你名义上是总经理、实质是技术骨干,其个人无完全决定权,还需要征求法定代表人杨X秀、李X瑜等人的意见,个人责任不大,建议免予处罚。
综合你公司听证意见,经我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一、你本身无主观故意,就土地租赁协议导致环评手续无法正常办理并非客观原因,你公司成立时间较久,你对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较为了解,因此无主观违法故意不成立;二、你公司白肥干粉(肥料级磷酸氢钙)烘干生产加工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生产加工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从相关证据材料确定你系该项目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能不承担法律责任,不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
依据处罚条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或者竣工环保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5),排放污染物类型(农业生产废气/畜禽养殖废气/工业扬尘废气/机械、汽车修理废气/服务业废水、2),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0.5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处罚金额为53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违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的违法行为,你作为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人民币53000.00元(伍万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