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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501-951713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1-03 09:17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58号被处罚人: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
文号: 昆生环罚字〔2024〕4-58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58号被处罚人: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1-03 09:17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周颖坤      审核:刘还怿      终审:曾广飞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58

当事人名称: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

负责人杨X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0594898325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云南云天化国际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37幢(厂房)

2024918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公司白肥干粉(肥料级磷酸氢钙)烘干生产加工项目已在使用,计划新建库房未建设,项目已编制《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在委托第三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目前尚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生产场地内露天堆存有原料白肥(肥料级磷酸氢钙)约4000吨,大部分未采取围挡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堆存场地未设置淋漓水收集沟、收集池,堆存场地下方存在原料白肥(肥料级磷酸氢钙)的流失痕迹。原料堆存场地防扬散、防流失等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项目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918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二、现场检查照片8张;拍摄时间2024918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及现场检查情况;

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4918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918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为合法企业;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918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4918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秀授权委托陶X为合法代理人;

七、陶X、邓X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供时间:2024918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

八、工厂承包协议书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918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为主体责任单位;

九、关于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年综合利用10万吨磷石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918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环评手续;

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918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建设一条新生产线年产100Kt/a白肥干粉(肥料级磷酸氢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一、技术咨询合同书复印件1件;提供时间:2024918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咨询合同;

十二、建设项目试运行(生产)审批表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918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试运行审批表;

十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918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仅对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无白肥干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十四、资产评估报告1份;提供时间:20241014日;提供单位:昆明旭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额59.48万元。

十五、调查询问笔录4份;制作时间:2024117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陶X、财务余X玲、厂房顶棚维修工人董X强、昆明磷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邓X奎进行调查询问,确认白肥干粉(肥料级磷酸氢钙)烘干生产加工项目由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出资建设,环保主体责任单位为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

十六、余俊玲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117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余X玲身份证明;

十七、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执行裁定书复印件2份:提供时间:2024117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合同纠纷案件,被限制消费;

十八、电子报税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厂区20212月工资表复印件3份:提供时间:2024117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余X玲为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职工,担任职务为公司财务;

十九、陶X、邓X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供时间:2024918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十、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复印件3份;提供时间:2024117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财务余X玲雇佣董X强对厂房顶棚进行维修,因云南云天任高实业有限公司有合同纠纷案件,公司账户已被法院限制消费,维修材料费用由余X玲私人账户支付。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41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7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41211日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41223日组织召开听证会。

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理由如下:1.公司本身无主观故意,公司与项目土地相关方仍在就土地租赁协议导致环评手续无法正常办理,土地租赁等事宜正在推进,后期会尽快完善环评手续;2.案涉白肥干粉项目规模小,尚未正式投入生产,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及影响;3.公司积极配合整改,对所有试生产及加工活动已经立即、全面停工停产,对厂区内原材料进行了集中规整,对周边环保防护措施积极进行统一完善和整改;4.现行的生产线系改造已建成生产线,沿用的已建成生产线手续完备,违反环评主要因为堆放场地没有设立环保设施,影响较小;5.经济环境不好,公司有涉诉和被执行情况,被列为强制执行人,公司员工工资发放压力大、财务状况不良,申请减轻处罚、适当警告提醒

综合你公司听证意见,经我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一、你公司提出本身无主观故意就土地租赁协议导致环评手续无法正常办理并非客观原因,你公司成立时间较久,对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较为了解,因此无主观违法故意不成立,而且整改和土地协议不存在冲突,主体合法后要根据环评要求才能启动合规建设,也是对企业生产的保护、引导实现污染物零增长;二、对你公司案涉白肥干粉项目规模小,尚未正式投入生产,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及影响,且已积极整改的说法不认可,试生产规模不大等申辩理由无法量化,且根据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未对试生产不处罚有规定,并且违法事实已成立且目前仍存在,存在危害与影响,没有环评程序的申报,主观整改意愿不明显;三、对你公司现行的生产线系改造已建成生产线,沿用的已建成生产线手续完备的说法不认可。根据环评要求,产品不同、项目不同造成的污染或者影响不同、治理方案不同,所以环评手续需要独立重新报批;四、你公司白肥干粉(肥料级磷酸氢钙)烘干生产加工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生产加工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因为员工工资、公司财务亏损、有涉诉情况等原因就不承担法律责任,不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针对你公司白肥干粉(肥料级磷酸氢钙)烘干生产加工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1),建设进程(生产阶段或不执行停止建设决定、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0.5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6400.00元罚款。

针对你公司白肥干粉(肥料级磷酸氢钙)烘干生产加工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或者竣工环保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5),排放污染物类型(农业生产废气/畜禽养殖废气/工业扬尘废气/机械、汽车修理废气/服务业废水、2),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0.5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216000.00元罚款。

我局决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你公司“白肥干粉(肥料级磷酸氢钙)烘干生产加工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6400元(陆仟肆佰元整)】;

2.针对你公司“白肥干粉(肥料级磷酸氢钙)烘干生产加工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16000元(贰拾壹万陆仟元整)】;

3.上述两项相加共计【罚款人民币222400元(贰拾贰万贰仟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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