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57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57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松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X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P71EA2P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绿地天麓小区(31号地块)5幢4层405号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近期我局多次接到市民投诉杨家地29号地块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经核实市民投诉的工地为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杨家地29号片区KCXS2024-8-A1、KCXS2024-8-A2地块,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22时30分对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工地正在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你公司的挖掘机正在施工,渣土运输车辆正在拉运渣土,施工噪声较大。该工地紧邻南亚星河苑居民住宅小区、海康温泉花园居民住宅小区和滇池泊屋居民住宅小区,属于主城建成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你公司在该工地22时之后进行不属于抢修、抢险作业和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建筑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10月14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二、现场检查照片5张;拍摄时间:2024年10月12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及现场检查情况;
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10月14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云南松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云南松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松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合法企业;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云南松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云南松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松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宪华授权委托王平为合法代理人;
七、王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云南松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主城建成区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66号)告知你公司申述和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中无对应的个性裁量因子。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在主城建成区,22时之后进行不属于抢修、抢险作业和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