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5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56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X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316262058C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工业园区管委会二楼206号
我局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筛查发现你公司520吨/天浮法玻璃窑炉总排口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数据存在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情况,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氮氧化物的许可排放限值≤40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的许可排放限值≤20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的许可排放限值≤30毫克/立方米。经调查核实,你公司520吨/天浮法玻璃窑炉总排口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数据2024年第三季度超标天数达52天,其中颗粒物日均值超标排放浓度最高为751.3926毫克/立方米(超标2404%)、最低为30.0335毫克/立方米(超标0.11%);二氧化硫日均值超标排放浓度最高为2567.6555毫克/立方米(超标1183%)、最低为200.7225毫克/立方米(超标0.36%);氮氧化物日均值超标排放浓度最高为2927.9968毫克/立方米(超标631%)、最低为808.1341毫克/立方米(超标102%)。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9月29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二、现场检查照片1张;拍摄时间:2024年9月29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4年9月29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29日;提供单位: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为合法企业;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29日;提供单位: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29日;提供单位: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玮玮授权委托何兴海和徐栋泽为合法代理人;
七、何兴海、徐栋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29日;提供单位: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
八、关于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玻璃窑炉烟气排放治理设施紧急停运的请示复印件2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29日;提供单位: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余热电站锅炉曝管故障,玻璃窑炉烟气排放治理设施分别于8月12日、9月1日停运配合余热电站开展抢修;
九、云南速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为SCKJ24081201、SCKJ24090106)复印件2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29日;提供单位: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玻璃窑炉烟气排放治理设施8月12日、9月1日停运后对玻璃窑炉排放污染物进行手工监测;
十、2024年7月—9月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520吨/天浮法玻璃窑炉总排口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日数据报表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29日;提供单位: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2024年7月—9月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玻璃窑炉总排口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数据日均值超标情况;
十一、2024年7月—9月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520吨/天浮法玻璃窑炉总排口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小时数据报表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29日;提供单位: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2024年7月—9月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玻璃窑炉总排口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数据小时均值超标情况;
十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29日;提供单位: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7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针对你公司“520吨/天浮法玻璃窑总排口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可适用裁量因子,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超标因子(3个、4),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5),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3),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200%以上、5),小时烟气流量(气)(1万标立以上10万标立以下、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次、4),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限期内改正、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经济承受度(中型企业事业单位、0);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0.55)。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 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金额=200000+(1000000-200000)×〔(4.07-1)/4〕×(0.5+-0.1875)×0.5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305000.00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520吨/天浮法玻璃窑炉总排口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05000.00元(叁拾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