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4〕4-1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4〕4-16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佳霖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BTK9680U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南二环与前卫西路交汇处滇池康桥小区四-B期22-4幢4S-2商铺
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3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医废暂存间内未按规范设置贮存分区标志,医废收集容器未粘贴识别标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1月1日对昆明佳霖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2024年10月31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当日正常接诊,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当日门诊量2人次;口腔医院设有约3㎡医疗废物暂存间1间,于2024年10月30日转移了1次医疗废物,转移量0.7公斤,附有转移联单,去向清晰,检查当日医疗废物暂存间内贮存有损伤性医疗废物1公斤(医疗锐器),感染性医疗废物0.4公斤;医疗废物暂存间内无分区识别标识,医废收集容器未按要求粘贴识别标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4年10月3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2024年10月3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4份。作出时间:2024年10月31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佳霖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医废暂存间内未设置贮存分区标志,医废收集容器未粘贴识别标签;
二、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4年10月31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昆明佳霖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昆明佳霖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西山佳霖口腔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昆明佳霖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证据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四、昆明佳霖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西山佳霖口腔诊所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昆明佳霖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证据证明:昆明佳霖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从业资质;
五、昆明佳霖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西山佳霖口腔诊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昆明佳霖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西山佳霖口腔诊所射线装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昆明佳霖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西山佳霖口腔诊所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昆明佳霖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证据证明:昆明佳霖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西山佳霖口腔诊所环保手续审批情况;
六、昆明佳霖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西山佳霖口腔诊所与云南正晓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2024年医疗废物处置合同合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昆明佳霖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证据证明:昆明佳霖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西山佳霖口腔诊所医疗废物去向;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复印件1份。取时间:2024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昆明佳霖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证据证明:昆明佳霖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西山佳霖口腔诊所建设地点;
八、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九、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昆明佳霖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涉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情况的复函》复印件1份。作出时间:2024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的级别。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7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11月19日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已按照2024年10月31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要求,完成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粘贴。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六)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厂区内临时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
针对“昆明佳霖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昆明佳霖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2.加强对公司负责环保工作的直接负责人的法律业务培训,增强守法意识,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业务水平。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