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4〕4-15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4〕4-15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市西山区登士柏口腔诊所
负责人:李X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2MA6KC38A2R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永昌街道办事处滇池康桥小区四-B期22-1幢2层商铺1S-15号
2024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医废暂存间内未按规范设置贮存分区标志,医废收集容器未粘贴识别标签。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1日、30日对你单位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此案件于2024年10月23日通过我局立案审批(立案号:202402015),由我局执法人员董康(执法证号:25010015496)和张鹏彪(执法证号:25010015674)调查办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4年10月2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2024年10月2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5份。作出时间:2024年10月21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西山区登士柏口腔诊所医废暂存间内未按规范设置贮存分区标志,医废收集容器未粘贴识别标签;
二、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4年10月21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三、经营者身份证明1份、昆明市西山区登士柏口腔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1日,提供单位:昆明市西山区登士柏口腔诊所。证据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四、昆明市西山区登士柏口腔诊所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1日,提供单位:昆明市西山区登士柏口腔诊所。证据证明:昆明市西山区登士柏口腔诊所从业资质;
五、昆明市西山区登士柏口腔诊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昆明市西山区登士柏口腔诊所射线装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昆明市西山区登士柏口腔诊所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1日,提供单位:昆明市西山区登士柏口腔诊所。证据证明:昆明市西山区登士柏口腔诊所环保手续审批情况;
六、昆明市西山区登士柏口腔诊所与云南正晓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2024年医疗废物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1日,提供单位:昆明市西山区登士柏口腔诊所。证据证明:昆明市西山区登士柏口腔诊所医疗废物去向;
七、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1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八、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查询西山区登士柏口腔诊所项目涉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情况的复函》复印件1份。作出时间:2024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的级别。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66号)告知你单位有申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六)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厂区内临时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之规定,你单位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2.加强对单位负责环保工作的直接负责人的法律业务培训,增强守法意识,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业务水平。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