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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503-974826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4-11-29 10:15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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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44号

发布时间:2024-11-29 10:15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杨智卿      审核:刘还怿      终审:曾广飞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44

当事人名称: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5BH98W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办事处拥护社区金逸嘉园83304-307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618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617日,接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处线索转办单。根据转办单转办内容: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在审核曲靖市企业申报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材料中发现,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于2023824日向曲靖市富源县中医医院销售了一台移动式平板C型臂X射线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618日,对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违反辐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案进行调查取证。经查,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728日,中标富源县中医医院移动式平板C型臂X射线机医疗设备采购项目2023824日,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与曲靖市富源县中医医院签订了《富源县中医医院医疗设备购销合同》,向富源县中医医院销售了1台移动式平板C型臂X射线机(型号:PLX118F/a,设备制造商:南京普爱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经对照《射线装置分类》,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向富源县中医医院销售的1台移动式平板C型臂X射线机(型号:PLX118F/a,设备制造商:南京普爱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属类射线装置。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曲靖市富源县中医医院销售了1台移动式平板C型臂X射线机,存在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销售活动。

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517日,现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办事处拥护社区金逸嘉园83304-307号,202463日取得了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5BH98W,法定代表人:X。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国内贸易、物资供销;I类、II类医疗器械的销售;类医疗器械批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等。销售范围面向云南省省内,预计年销售医用热敏胶片600万张,于20238月租赁西山区前卫街道办事处拥护社区金逸嘉园8栋公寓3304-307作为经营场所。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当日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主营医疗设备、医用热敏胶片、医疗设备系统软件等,经营场所仅作为日常办公,未发现有射线装置贮存在办公场地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2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2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3份。作出时间:2024618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销售活动。

二、廉政监督卡原件2份。作出时间:2024618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云南省劳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618日,提供单位: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证据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四、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618日,提供单位: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证据证明: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资质。

五、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618日,提供单位: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证据证明: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中标曲靖市富源县中医医院移动式平板C型臂X射线机采购项目。

六、富源县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618日,提供单位: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证据证明: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与曲靖市富源县中医医院就曲靖市富源县中医医院移动式平板C型臂X射线机采购项目签订了采购合同。

七、富源县中医医院拟签合同院内审查意见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618日,提供单位: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证据证明:曲靖市富源县中医医院内审通过,同意与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移动式平板C型臂X射线机采购项目采购合同。

八、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移动式平板C型臂X射线机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618日,提供单位: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证据证明: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向云南鼎康投资有限公司采购1台移动式平板C型臂X射线机。

九、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移动式平板C型臂X射线机发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618日,提供单位: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证据证明: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8万元的价格,向云南鼎康投资有限公司采购了1台移动式平板C型臂X射线机。

十、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向曲靖市富源县中医医院销售1台移动式平板C型臂X射线机发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618日,提供单位: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证据证明: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8万元的价格,向曲靖市富源县中医医院销售了1台移动式平板C型臂X射线机。

十一、《射线装置分类》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618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证明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向曲靖市富源县中医医院销售的1台移动式平板C型臂X射线机,属类射线装置。

十二、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4618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十三、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小微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618日,提供单位: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证据证明: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属小微企业。

十四、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查询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涉及昆明市三线一单情况的复函》复印件1份。作出时间:2024725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的级别。

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8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4-48)告知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923日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听证理由如下:1.公司系完全按照曲靖市富源县中医院要求投标,资质符合招标要求,在本案中,无主观过错;2.公司非实际移动式CX射线机的销售商,案涉采购项目系生产厂家南京普爱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我司参与的;3.我司在得知销售射线机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已及时参加考试,并于2024717日获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已积极完成整改措施;4.贵局认定我司违法所得过高,显失公平。

综合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一是我局对你公司提出听证理由第1.2.4点不予认可,不予认可的原因:1.针对你公司提出无主观过错不予认可,我局认为主观过错的认定为你公司因过失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导致出现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2.针对你公司提出移动式CX射线机你公司只是作为中介商而非实际销售商,案涉采购项目系南京普爱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公司参与的事实不予认可,南京普爱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此次违法行为无直接关系;3.针对你公司于2024717日获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已积极完成整改措施的态度予以认可;4.我局针对你公司提出的我局认定违法所得过高,显失公平我局不予认可,我局执法人员针对你公司招投标资料、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进行了大量取证证明了你公司违法所得为38万元,同时结合你公司提出的诉求和实际情况,经集体讨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第条【免于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生态破坏,首次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环境污染情形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从事I类、II类和III类医疗器械销售违反辐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00.00元(叁拾捌万元整);

2.针对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从事I类、II类和III类医疗器械销售违反辐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的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昆明拓启贸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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