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47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47号
被处罚人:昆明振顺车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X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PPH1H9N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猫猫箐下华哨村长坡工业园区5号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0月16日对昆明振顺车厢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昆明振顺车厢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携带挥发性有机物光离子化检测仪(PID)对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下华哨村进行排查,发现下华哨村异味较大,随后到达昆明振顺车厢有限公司外围时发现PID有数值显示,并闻到明显异味。执法人员对昆明振顺车厢有限公司开展排查,该公司现场建有一个货车喷漆棚,喷漆棚外围的空地、树木上有明显的油漆颗粒物附着。执法人员持挥发性有机物光离子化检测仪(PID)在喷漆棚进口处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为14.1ppm,该公司的喷漆棚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废气直接排至大气环境中。昆明振顺车厢有限公司在从事货车修理和维护、货车水箱安装、货车喷漆活动中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
对于上述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昆明振顺车厢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浦琼梅作为当事人现场认可,并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中予以确认。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核实,昆明振顺车厢有限公司所在地为西山区重点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55。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10月16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位于昆明市西山区碧鸡办事处长坡社区下华哨村二手车交易市场内昆明振顺车厢有限公司部喷漆棚存在异味和废气排放。
二、现场检查照片5张;拍摄时间:2024年10月16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现场检查情况及现场情况拍摄,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对现场检查过程确认;
三、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级别材料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25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级别;
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10月16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6日;提供单位:昆明振顺车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6日;提供单位:昆明振顺车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6日;提供单位:昆明振顺车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八、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6日;提供单位:昆明振顺车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昆明振顺车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0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59号)告知昆明振顺车厢有限公司申述和申辩权。昆明振顺车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进行处罚。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9.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3);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 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经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2206.25元。建议对昆明振顺车厢有限公司处0.22万元罚款。
针对“昆明振顺车厢有限公司在从事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活动中喷漆棚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昆明振顺车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昆明振顺车厢有限公司在从事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活动中喷漆棚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200.00元(贰仟贰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纳罚款。预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昆明振顺车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