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不罚字〔2024〕4-1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4〕4-13号
被处罚人:昆明市西山区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分公司
负责人:苏X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216625798X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海丰村委会老街一组杨官山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0月17日对昆明市西山区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分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昆明市西山区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分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平台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筛查发现,2024年4月26日,昆明市西山区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分公司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数据日均值总氮浓度为71.009毫克/升,查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该公司废水总排放口的总氮排放浓度限值为70毫克/升,该公司涉嫌存在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到昆明市西山区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分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该公司为2024年昆明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排污许可类别为重点管理。经调阅该公司数采仪和工控平台数据显示,2024年4月26日,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数据日均值总氮浓度为71.009毫克/升,当日废水排放量为241.67立方米。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总氮浓度排放限值为≤70毫克/升,总氮浓度已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标准,超标1.4%。上述超标情况出现后,该公司立即进行了排查并对造成总氮超标的好氧池、厌氧池故障导流泵进行更换整改,经查阅在线监测数据显示,2024年4月27日总氮及其他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日均值达到排放标准。执法人员检查当日生产正常,该公司屠宰时间为每日21时至次日5时,当日屠宰量约700头。检查时废水总排口未排水,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对于上述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昆明市西山区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分公司负责人苏X忠授权委托的厂长陈树军作为当事人现场认可,并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中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10月17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二、现场检查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4年10月17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及污染物自动监控平台超标数据截图;
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4年10月17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昆明市西山区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分公司现场负责人及运维单位云南泽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7日;提供单位:昆明市西山区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分公司;证明内容:昆明市西山区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分公司为合法企业;
五、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7日;提供单位:昆明市西山区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分公司;证明内容:负责人身份证明;
六、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7日;提供单位: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市西山区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分公司负责人苏X忠授权委托陈树军为合法代理人;
七、陈树军、杨建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7日;提供单位:昆明市西山区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分公司;证明内容: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
八、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7日;提供单位:昆明市西山区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分公司;证明内容:昆明市西山区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分公司排污许可证总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70毫克/升;
九、废水排放口小时数据、日数据报表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7日;提供单位:昆明市西山区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分公司;证明内容:昆明市西山区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分公司2024年4月26日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数据日均值总氮浓度为71.009毫克/升。
昆明市西山区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依据处罚条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0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57号)告知昆明市西山区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分公司申述和申辩权。昆明市西山区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针对“昆明市西山区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分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仅有1项污染物总氮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幅度为1.4%低于10%,次日完成整改达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依据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第九条第五项“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五)除第一类污染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及列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的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含色度)、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林格曼烟气黑度)仅有一项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幅度不超过10%,次日完成整改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昆明市西山区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分公司免予处罚。
昆明市西山区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分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昆明市西山区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分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2.加强对公司负责环保工作的直接负责人的法律业务培训,增强守法意识,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业务水平;
3.定期开展对外排污染物自检自查,风险隐患排查,做到预防为主,立行立改。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