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民政局关于西山区第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3274号建议答复的函
张丽萍代表:
您提出的《请求区政府给予协调解决翻牌社区在职超龄干部给予养老生活补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西山区于2012年出台了《西山区社区工作人员“五险”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开始为符合条件的社区工作者购买社会保险。按照保险制度相关规定,达到退休年龄60岁(男)、55岁(女)单位则无法继续购买保险,部分在职社区工作者反映其社会保险买不够规定年限,只能自己到区社保局申请购买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不能一次性补交,医疗保险一次性补交金额较大,给其生活带来困难。建议针对一次性购买医疗保险给予80%的补助,给予在职超龄干部每月1200-1500元的养老生活补助,切实解决好基层超龄在职社区干部的后顾之忧。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文件、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第五号公告精神,省级社保部门没有政策,区级社保部门也无权制定相关补缴政策,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所服务单位已无法再代缴,已达龄社区干部可以个人自行购买社会保险至15年缴费年限。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昆明市加强村干部管理激励若干规定(试行)》(昆办通〔2022〕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且符合有关条件的,鼓励个人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一次性补缴,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昆组通〔2023〕44号)第16条规定,“鼓励和引导正常离任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因此就目前省、市相关政策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社区干部未缴满的保险应由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补缴。
据统计全区已达到退休年龄还仍在社区工作的社区干部有80余人,其中大部分自行申请办理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我局多次向上级反映情况,但目前上级无相关政策出台,其他县市区也尚无可明确的可参照借鉴的政策和经验,请代表给予理解。我局将继续结合民政职能职责,进一步将翻牌社区干部的此类诉求、建议如实向上级反映,积极争取上级支持。
三、下一步工作方向
下一步,我局将在继续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执行养老保险政策的同时,继续加强向上级的请示汇报,继续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与对接,努力积极探索建立社区干部待遇保障落实机制,解决社区干部后顾之忧。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