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民政局关于西山区第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3270号建议答复的函
张彦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请求区政府进一步落实翻牌社区在职达龄干部给予医疗保险资金补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西山区于2012年出台了《西山区社区工作人员“五险”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开始为符合条件的社区工作者购买社会保险。按照保险制度相关规定,达到退休年龄60岁(男)、55岁(女)单位则无法继续购买保险,部分在职社区工作者反映其社会保险买不够规定年限,只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且养老保险不能一次性补交,医疗保险一次性补交金额较大,给其生活带来困难。建议针对一次性购买医疗保险给予80%的补助,个人承担20%,切实解决好基层超龄在职社区干部的后顾之忧。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72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我区社区干部在社区工作期间,已经按照规定为其缴纳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前,无相关规定、政策要求用人单位为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补缴社保,补缴满最低缴费年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中参保公民应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精神,职工退休时因实际缴费年限不足需要补缴保险费的,不应由单位进行承担。在医保业务工作中,不管是企业职工还是政府工作人员,当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的,均由个人进行费用补缴。同时,我局也向其他县区了解了社区干部退休时补缴保险费的情况,其他县区退休人员保险费补缴均由个人承担。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昆明市加强村干部管理激励若干规定(试行)》(昆办通〔2022〕 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且符合有关条件的,鼓励个人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一次性补缴,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昆组通〔2023〕44号)第16条规定,“鼓励和引导正常离任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因此就目前省、市相关政策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社区干部未缴满的保险应由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补缴。
据统计全区已达到退休年龄仍在社区工作的社区干部有80余人,其中大部分自行申请办理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我局多次向上级反映情况,但目前上级无相关政策出台,其他县市区也尚无可明确的可参照借鉴的政策和经验,请代表给予理解。我局将继续结合民政职能职责,进一步将翻牌社区干部的此类诉求、建议如实向上级反映,积极争取上级支持。
三、下一步工作方向
下一步,我局将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执行养老保险政策的同时,加强向上级的请示汇报,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对接,努力积极探索建立社区干部待遇保障落实机制,解决社区干部后顾之忧。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