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45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畅茂化工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76562361Y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双哨村委会上哨村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9月10日对昆明畅茂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于2021年6月15日在昆明市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完成备案,备案号530112-2021-041-L。完成备案至今已满三年,未对预案开展回顾性评估。执法人员查阅了你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容,预案中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为李X,但实际李X已于2023年10月不在你公司任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了重大变化,未能及时进行修订并到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
对于上述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林授权委托的副厂长武X祥作为当事人现场认可,并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中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9月10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图片)证据》5张;拍摄时间:2024年9月10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及现场检查情况;
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4年9月10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昆明畅茂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畅茂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违法主体信息;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畅茂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信息;
六、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畅茂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畅茂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林授权委托武绍祥为合法代理人;
七、武X祥、张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畅茂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
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节选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畅茂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畅茂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到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5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提交了《关于请求对行政处罚罚款进行免于处罚的请示》,你公司提出陈述理由如下:1.2024年9月10日检查后,公司高度重视,及时安排专人对接第三方编制单位,编制了《昆明昆明畅茂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2024版),截至2024年9月29日,已通过专家评审,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已按照相关程序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备案;2.由于连年经济下行,产品市场受到严重冲击,导致财务已处于严重亏损状态,2024年6月以后处于半停产状态,8月份以后进额度全线停产状态,80多名员工工资已无力保障;3.鉴于环境违法行为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相关环境问题已完成整改,同时经济严重困难、企业亏损加剧等因素,请求给予免于行政处罚罚款。
综合你公司陈述意见,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一、对你公司“及时对接编制单位,2024年9月29日,通过专家评审,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按照程序备案的”事实予以认可;二、对你公司“由于连年经济下行,产品市场受到严重冲击,导致财务已处于严重亏损状态,2024年6月以后处于半停产状态”予以认可;三、对你公司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了重大变化,未能及时进行修订并到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的违法行为不能因为经济严重困难、企业亏损加剧等因素就不承担法律责任,逃避法律的处罚。经集体讨论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第八条规定,对你公司从轻20%处罚。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因《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未具体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裁量细则,取处罚金额上限3万元下限1万元的中间值,行政处罚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我局决定从轻处罚2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昆明畅茂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到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6000.00元(壹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的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