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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410-907459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4-10-08 09:28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42号 被处罚人:云南响叮铛餐具清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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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42号 被处罚人:云南响叮铛餐具清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10-08 09:28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杨智卿      审核:刘还怿      终审:曾广飞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42

当事人名称云南响叮铛餐具清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095362222W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西华居委会红联居民小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525日对云南响叮铛餐具清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云南响叮铛餐具清洁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525日接到对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14批(D3YN202405220036)号交办件,举报人反映“昆明市西山区碧鸡街道办西华居委会红联居民小组的云南响叮铛餐具清洁有限公司洗碗噪声扰民、排放黑烟和刺激性气味”。执法人员联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区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和云南科诚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赶赴现场进行核查,经查,云南响叮铛餐具清洁有限公司当日正常生产,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针对举报人反映的洗碗噪声和排放黑烟和刺激性气味问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和云南科诚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分别对洗碗噪声和锅炉废气排放口进行了布点监测。202452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昆西环监字[2024]073-1)号监测报告显示,云南响叮铛餐具清洁有限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监测结果为: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为442mg/m³、二氧化硫平均排放浓度为118mg/m³、氮氧化物平均排放浓度为482mg/m³。其结果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燃煤锅炉)标准,即颗粒物≦50mg/m³、二氧化硫≦300mg/m³、氮氧化物≦300mg/m³,其中颗粒物超标784%,超标7.84倍、氮氧化物超标60%,超标0.61倍,有2个污染物超标。

20249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查询云南响叮铛餐具清洁有限公司用地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情况的复函》(昆环评估复函2024161号),该项目位于西山区一般管控单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531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云南响叮铛餐具清洁有限公司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二、现场检查照片6张;拍摄时间:2024531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现场检查情况及现场情况拍摄,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对现场检查过程确认及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531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及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531日;提供单位:云南响叮铛餐具清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违法主体信息;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531日;提供单位:云南响叮铛餐具清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违法主体身份信息;

六、云南响叮铛餐具清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各1份;提供时间:2024531日;提供单位:云南响叮铛餐具清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的环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七、云南响叮铛餐具清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份;提供时间:2024531日;提供单位:云南响叮铛餐具清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环保竣工验收完成情况;

八、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昆西环监字2024073-11份;2024531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证明内容:污染物达标排放;

九、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昆环评估函[2024]405号,作出时间:2024621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级别;

十、云南响叮铛餐具清洁有限公司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1份),提供时间:2024531日;提供单位:云南响叮铛餐具清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响叮铛餐具清洁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云南响叮铛餐具清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718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40)告知云南响叮铛餐具清洁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云南响叮铛餐具清洁有限公司2024724日提交了《关于锅炉废气超过标准排放免除行政处罚申请书。云南响叮铛餐具清洁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理由如下:1.202452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昆西环监字2024073-1)监测报告出来以后,停止排放并投入资金8万余元升级改造锅炉设备,检修2.在锅炉废气超标排放过程中,公司没有主观过失、系设备老化所致,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效果良好3.本次为初次超标排放,公司锅炉设备运行一直正常,废气检测一直达到排放标准不存在排放黑烟和刺激性气味的情况。这次超标排放是公司成立以来的第一次(即本次为初次)并且及时采取措施停止超标排放,升级改造锅炉设备4.租赁用于生产的场地系昆明市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西华居委会红联居民小组的集体资产,旨在增加村集体和村民的收入。公司提供工作岗位二十余位,解决周边居民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提升幸福指数。此举符合党和政府保市场主体——保居民就业的工作主线。处罚金额较大,与党和政府持续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不相适应5.由于新冠疫情冲击,对各行各业造成严重打击,2020年疫情开始后,我公司已处于半生产半休息状态,每日约有4000套产量(0.35/),市场竞争激烈,经营成本持续上涨,疫情以来持续亏损,公司难以经营。此次整改于202461日停产至今客户大量流失,无任何营业收入且需继续支付场地房租。本次升级改造锅炉设备已花费8万余元,停业停产已经加剧了公司生存困难,也无力再承担本次罚款。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之规定免除行政处罚。                                                  

综合云南响叮铛餐具清洁有限公司申请意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一、针对你公司监测报告出来以后,立即停止排放并投入资金8万余元升级改造锅炉设备,检修,且系设备老化所致,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的态度予以认可;二、针对你公司在锅炉废气超标排放过程中,公司没有主观过失、系设备老化所致,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的事实不予以认可;三、针对你公司对洗碗噪声和锅炉废气排放口进行了布点监测结果,其中颗粒物超标784%,超标7.84倍、氮氧化物超标60%,超标0.61倍,有2个污染物超标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且首违不罚必需具备三个条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但此次处罚是因为接到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14批(D3YN202405220036)号交办件,举报人反映“昆明市西山区碧鸡街道办西华居委会红联居民小组的云南响叮铛餐具清洁有限公司洗碗噪声扰民、排放黑烟和刺激性气味”,经调查及监测后违法事实确实充分,且经过一个多月的设备升级改造,也未提供监测达标的相关情况,不具备首违不罚的条件,不能因为投入资金8万余元升级改造锅炉设备,检修公司没有主观过失、系设备老化所致,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效果良好就不承担法律责任,逃避法律的处罚。我局监测站2024912日对该公司超标污染物进行了补测,该公司颗粒物仍然存在超标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进行处罚。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超标因子(2个、3),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Ⅲ类水体、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除畜禽养殖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 气、3),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200%以上/林格曼黑度5级、5),小时烟气流量(气)/日排放量(水)(1000标立以上1万标立以下/5吨以上3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1万吨以上5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2000吨以上5000吨以下(工业污水处理厂)、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100000+900000×〔(3.5-1/4×0.5+0.4×0.2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人民币拾万零捌仟元整(¥:10800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云南响叮铛餐具清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云南响叮铛餐具清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未整改达标之前禁止投入生产);

2.针对云南响叮铛餐具清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8000.00元(拾万零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的缴款码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云南响叮铛餐具清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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