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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409-907280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9-30 13:43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43号 被处罚人:昆明耀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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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43号 被处罚人:昆明耀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9-30 13:43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杨智卿      审核:刘还怿      终审:曾广飞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43

当事人名称昆明耀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5D9X6L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福路船房五社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719昆明耀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昆明耀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718日,省厅反馈昆明耀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的云A09N13机动车变更检测方法,按处理要求,202471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昆明耀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对车牌号为云A09N13柴油适时四驱车进行召回并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重新进行了检测,发现该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但该公司出具的编号为530112312401061123152933检验报告显示车辆采用了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并对排气污染物检测判定结果为合格。该公司未按国家标准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擅自变更机动车检验检测标准进行检测。根据省厅反馈昆明耀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的云A09N13机动车变更检测方法,按处理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昆明市机动车污染管理中心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当日3条环保检测线正常运营,正在开展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环保检测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该公司202416日出具的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报告,发现202416日环保检测1号线对车牌号为云A09N13柴油适时四驱车进行检测,该车的检验报告编号为530112312401061123152933,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排气污染物检测判定结果为合格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11.1本标准自201951日起开始实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对无法按加载减速法进行测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的自由加速法进行。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47191111分对车牌号为云A09N13柴油适时四驱车进行召回并重新在环保检测1号线进行了检测,执法人员按规范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了检测同时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现场证明该辆车可以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正常检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719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记录未按国家标准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擅自变更机动车检验检测标准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

二、现场检查照片4张;拍摄时间:2024719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未按国家标准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擅自变更机动车检验检测标准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

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4719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昆明耀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未按国家标准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擅自变更机动车检验检测标准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719日;提供单位:昆明耀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违法主体信息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719日;提供单位:昆明耀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信息

六、周X衡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719日;提供单位:昆明耀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周X衡身份证明信息

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719日;提供单位:昆明耀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检验检测资质合法性

八、云南省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719日;提供单位:昆明耀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周玉衡为昆明耀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职职工

九、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719日;提供单位:昆明耀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车牌号为云A09N13的机动车原始检测记录

十、校准证书、检定证书复印件7份;提供时间:2024719日;提供单位:昆明耀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检测设备已经过质量计量检测认定,出具的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昆明耀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96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51)告知昆明耀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昆明耀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进行处罚,因《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未具体规定《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裁量细则,建议处3万元罚款。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昆明耀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针对“昆明耀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擅自变更机动车检验检测标准使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的缴款码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昆明耀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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