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41号 被处罚人:云南天耀化工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41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天耀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X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5532993N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21日对云南天耀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云南天耀化工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2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天耀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该公司低砷复配APP生产线聚磷酸铵粉碎复配排口(DA002)人工采样口位置位于两套废气治理设施之间,该采样口前端为水洗涤装置,下游有一段约70米长横向废气管道连接至磷酸车间楼顶处总排气筒,总排气筒前端设置1套水洗涤装置进行末端处理,楼顶总排气筒未设置人工采样口和排放口标识。2.聚磷酸铵粉碎复配排口(DA002)排气筒管径约0.6米,人工采样口设置在车间废气管道引风机弯头下游约0.5米处,不符合《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中“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的位置(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的要求。
云南天耀化工有限公司低砷复配APP生产线聚磷酸铵粉碎复配排口(DA002)未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规范设置人工采样口以及标识标牌。
对于上述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云南天耀化工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晏礼智作为当事人现场认可,并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中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6月21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及低砷复配APP生产线聚磷酸铵粉碎复配排口(DA002)未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规范设置人工采样口以及标识标牌的违法行为。
二、现场检查照片5张;拍摄时间:2024年6月21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低砷复配APP生产线聚磷酸铵粉碎复配排口(DA002)未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规范设置人工采样口以及标识标牌的违法行为)。
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4年6月21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及低砷复配APP生产线聚磷酸铵粉碎复配排口(DA002)未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规范设置人工采样口以及标识标牌的违法行为。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6月21日;提供单位:云南天耀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违法主体信息。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6月21日;提供单位:云南天耀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信息。
六、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4年6月21日;提供单位:云南天耀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天耀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晏礼智为合法代理人。
七、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供时间:2024年6月21日;提供单位:云南天耀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证明信息。
八、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6月21日;提供单位:云南天耀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排污许可情况。
云南天耀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45号)告知云南天耀化工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云南天耀化工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云南天耀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申辩理由如下:1.公司认为是低砷复配APP生产线聚磷酸铵粉碎复配排口(DA002)人工采样口位置排口排放的颗粒物经过了旋风除尘、布袋除尘以及水洗除尘装置,联合除尘效率达99%以上,由于颗粒物本身产生浓度不大,且排放口位于工业园区,故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2.采样口位置以及标识牌设置系公司环保意识不到位造成的过错,非主观过错;3.在执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工作中,由于工作疏漏确实存在环保工作不到位情况。现场检查时,公司端正态度,积极配合取样调查,现阶段公司已积极开展环保知识培训及学习,主动学习国家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并对排气筒人工采样口位置进行整改,预计9月底完成整改,整改后能够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希望能够免予或酌情减轻处罚。
综合云南天耀化工有限公司听证意见,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一、针对你公司认为是低砷复配APP生产线聚磷酸铵粉碎复配排口(DA002)人工采样口位置排口排放的颗粒物经过了旋风除尘、布袋除尘以及水洗除尘装置,联合除尘效率达99%以上,由于颗粒物本身产生浓度不大,且排放口位于工业园区,故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的违法事实不予认可;二、针对你公司采样口位置以及标识牌设置系公司环保意识不到位造成的过错,非主观过错的理由不予认可;三、针对你公司在执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工作中,由于工作疏漏确实存在环保工作不到位情况。现场检查时,公司端正态度,积极配合取样调查,现阶段公司已积极开展环保知识培训及学习,主动学习国家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并对排气筒人工采样口位置进行整改,预计9月底完成整改,整改后能够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的事实予以认可;四、针对你公司低砷复配APP生产线聚磷酸铵粉碎复配排口(DA002)未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规范设置人工采样口以及标识标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能因为颗粒物本身产生浓度不大,且排放口位于工业园区,故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认为是公司环保意识不到位造成的过错,非主观过错就不承担法律责任,逃避法律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之规定、《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5.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3),排污口设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3),废气类别(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4);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2),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0.25)。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 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金额=20000+(200000-20000)×〔(3-1)/4〕×(0.5+-0.4375)×0.2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21406元。处2.1万元罚款。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云南天耀化工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规范设置人工采样口以及标识标牌;
2.针对“云南天耀化工有限公司低砷复配APP生产线聚磷酸铵粉碎复配排口(DA002)未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规范设置人工采样口以及标识标牌”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1000.00元(贰万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的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云南天耀化工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