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40号 被处罚人: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40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X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059475713U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大兴居委会宗龙箐螺丝山后山渣土消纳场A2地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31日对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3月执法人员日常巡查中,发现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在昆明市西山区团结大兴居委会宗龙箐螺丝山后山渣土消纳场A2地块新建年产30万m3商品凝土搅拌站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6.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商品混凝土;砼结构构件制造;水泥制品制造”的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检查时,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2021年3月针对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已进行了处罚。2024年5月3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经现场检查,该公司当日正常生产。当日预计生产混凝土600立方米,出动混凝土运输车辆50台次;骨料堆放车间自动喷淋设施正常运行;洒水降尘产生的废水和搅拌车罐体清洗废水经三级沉淀处理,全部回用于生产,未发现有生产废水外排;项目内建有机修车间,主要供第三方车辆维护公司进行混凝土车辆日常简易维修,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由第三方维护公司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4年5月3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2024年5月3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3份。作出时间:2024年5月31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
二、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4年5月31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云南省劳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31日,提供单位: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证据证明:违法主体身份信息;
四、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投资备案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31日,提供单位: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证据证明: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投资立项证明和总投资额;
五、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文件(昆环评估意见西山〔2022〕76号)复印件1份、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文件(团处复〔2023〕2号)复印件1份、渝昆高铁昆明西客站综合交通枢纽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核实办理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环评审批手续的函”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31日,提供单位: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证据证明: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情况;
六、昆明市西山区自然资源局文件(西自然资〔2022〕13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31日,提供单位: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证据证明: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用地手续审批情况;
七、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小微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31日,提供单位: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证据证明: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属小微企业;
八、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31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九、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查询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涉及昆明市“三线一单”情况的复函复印件1份。作出时间:2024年6月6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的级别;
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43号)告知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日提交了《关于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在推进<环境审批手续>实施阶段相关问题及减免处罚陈述报告书》。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提出陈述理由如下:1.项目自2020年11月1日启动以来,先后取得了相关要件及批复(商品混凝土项目拟用地征求意见表、关于对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新建年产80万方预拌混凝土、30万吨干混砂浆及PC构件20万方三位一体水泥绿色建材项目的回复意见函等),说明公司取得了对《三位一体水泥绿色建材项目》开工、建设、经营生产等合法权利,公司自始至终都在积极推进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并取得了部分相关要件,前期已按环评验收标准要求整改到位,并积极建设环评要求提出的环保措施,随时即可组织验收;2.公司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掌握不足,环保意识淡薄,管理经验不足,已组织相关人员整理学习相关规定及知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恳请予以指导,由于近年疫情等多种因素影响,公司经营困难,恳请酌情考虑企业近几年的实际困难及生存空间,给予企业一次继续生存的机会,继续推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希望给予减免处罚。
综合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陈述意见,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一、针对你公司自2020年11月1日启动以来,先后取得了相关要件及批复(商品混凝土项目拟用地征求意见表、关于对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新建年产80万方预拌混凝土、30万吨干混砂浆及PC构件20万方三位一体水泥绿色建材项目的回复意见函等)的情况予以认可;二、针对你公司公司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掌握不足,环保意识淡薄,管理经验不足,已组织相关人员整理学习相关规定及知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恳请予以指导,由于近年疫情等多种因素影响,公司经营困难,恳请酌情考虑企业近几年的实际困难及生存空间,给予企业一次继续生存的机会,继续推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态度和事实予以认可;三、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及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昆发〔2021〕1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针对你公司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能因为取得了对《三位一体水泥绿色建材项目》开工、建设、经营生产等合法权利,公司都在积极推进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就不承担法律责任,逃避法律的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进行处罚。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3),建设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200000+(800000)×〔(3.333333333-1)/4〕×(0.5+-0.4375)×0.2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20.7万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从事商品混凝土制造及销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责令3个月内依法办理建设需要配套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手续;
2.针对“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从事商品混凝土制造及销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7000.00元(贰拾万零柒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的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