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39号 被处罚人:西山区旭鼎五金建材经营部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39号
当事人名称:西山区旭鼎五金建材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龚X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2MA6N37YU6K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大兴社区居委会宗龙箐居民小组25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30日对西山区旭鼎五金建材经营部进行了调查,发现西山区旭鼎五金建材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8月执法人员日常巡查中,发现西山区旭鼎五金建材经营部在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大兴社区居委会宗龙箐居民小组25号新建年破碎、筛分加工砂石料20万吨项目。检查时,发现西山区旭鼎五金建材经营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2020年8月针对西山区旭鼎五金建材经营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已进行了处罚。2024年5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西山区旭鼎五金建材经营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4年5月3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2024年5月3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4份。作出时间:2024年5月30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西山区旭鼎五金建材经营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
二、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4年5月30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西山区旭鼎五金建材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西山区旭鼎五金建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30日,提供单位:西山区旭鼎五金建材经营部。证据证明:违法主体身份信息;
四、西山区旭鼎五金建材经营部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30日,提供单位:西山区旭鼎五金建材经营部。证据证明:西山区旭鼎五金建材经营部所在地;
五、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30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六、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查询西山区旭鼎五金建材经营部涉及昆明市“三线一单”情况的复函复印件1份。
西山区旭鼎五金建材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41号)告知西山区旭鼎五金建材经营部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西山区旭鼎五金建材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进行处罚。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3),建设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200000+(800000)×〔(3.416666667-1)/4〕×(0.5+-0.4375)×0.2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20.7万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西山区旭鼎五金建材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西山区旭鼎五金建材经营部从事砂石料加工及销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责令3个月内依法办理建设需要配套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手续。
2.针对“西山区旭鼎五金建材经营部从事砂石料加工及销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7000.00元(贰拾万零柒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的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西山区旭鼎五金建材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