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38号 被处罚人:龚X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38号
当事人名称:龚X斌
经营者:龚X斌
身份证件号码:532424XXXXXXXXXXXX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四街镇七街村民委员会七街425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25日对龚X斌(身份证号码:532424XXXXXXXXXXXX)进行了调查,发现龚X斌(身份证号码:532424XXXXXXXXXXXX)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中轻依兰旁双哨公路边的堆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龚X斌在堆场内堆存有约8万吨磷矿粉,堆场南面靠近双哨公路一侧设置有约4米高围挡,长度约150米,磷矿粉高度明显高出围挡高度。堆场东面、北面、西面均未设置围挡,大部分磷矿粉堆未采取覆盖措施。龚X斌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磷矿粉物料未采取严密围挡及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龚X斌于2023年2月租用了李萍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中轻依兰旁双哨公路边面积约13亩的场地用于磷矿粉堆存,租用场地仅有口头协议无纸质合同,2024年7月2日双方补签场地租赁合同,租期到2024年8月19日,龚X斌未办理营业执照。龚X斌堆存的磷矿粉主要销售给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场地内未设置加工生产设备,不进行磷矿石加工生产。
对于上述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经营者龚X斌和现场管理人员赵建洁作为当事人现场认可,并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中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25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及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磷矿粉物料未采取严密围挡及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二、现场检查照片4张;拍摄时间:2024年5月25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和现场检查情况及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磷矿粉物料未采取严密围挡及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三、调查询问笔录3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25日,2024年7月19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经营者龚X斌、现场管理人员赵建洁和场地所有者李萍进行调查询问及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磷矿粉物料未采取严密围挡及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四、经营者龚X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5月25日;提供人:龚X斌;证明内容:经营者身份证明信息;
五、现场管理人员赵建洁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5月25日;提供人:赵建洁;证明内容:现场管理人员身份证明信息;
六、场地租赁合同1份;提供时间:2024年7月16日;提供人:赵建洁;证明内容:经营者龚X斌租用李萍的场地。
龚X斌(身份证号码:532424XXXXXXXXXX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42号)告知龚X斌(身份证号码:532424XXXXXXXXXXXX)陈述、申辩和听证权。龚X斌(身份证号码:532424XXXXXXXXXXXX)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已设置围挡或覆盖,但围挡高度低于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覆盖不严、2),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3),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经济承受度(微 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0.55)。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金额=10000+(100000-10000)×〔(3.375-1)/4〕×(0.5+-0.4375)×0.5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11836元。建议处1.1万元罚款。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龚X斌(身份证号码:532424XXXXXXXXXX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采取严密围挡及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针对“龚X斌贮存磷矿粉等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严密围挡和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壹万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的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龚X斌(身份证号码:532424XXXXXXXXXXXX)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