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区2024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公告(劳务派遣单位)
西山区2024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公告(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云人社发【2024】8号)、《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做好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云社险通【2024】3号)和《昆明市社会保险中心关于转发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做好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及标准
(一)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享受条件
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少裁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1.参加失业保险并在2023年底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单位;2.不属于严重失信违法的企业;3.2023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裁员率=2023年度失业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23年平均参保缴费人数;2023年平均参保缴费人数为:2023年1月至12月参保缴费人数之和除以12);
(二)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单位及其职工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60%返还。
大中小微企业划型按2020年减免企业失业保险费划型办法执行。
(三)稳岗返还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二、劳务派遣单位申报范围及资金归属
劳务派遣单位应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保的自有员工(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都作为本单位职工整体申请。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
稳岗返还资金涉及自有员工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涉及被派遣劳动者部分,对劳务派遣单位仅代发工资、代缴社会保险费,不承担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工资、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等稳岗责任的,由用工单位全额享受。
三、所需提供资料
1、《云南省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申请表》;
2、《云南省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分配协议书》;
3、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承诺书、劳务派遣人员名册、自有员工名册;
4、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资金拨付及资金分配
稳岗返还资金全部拨付至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拨付给用工单位的,由劳务派遣单位转拨,同时告知用工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劳务派遣单位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后,须按要求在30日内拨付至用工单位并将拨付凭证(银行回单)报送至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失业保险科。劳务派遣单位要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稳岗返还资金年度拨付、使用情况,同时妥善保管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五、申领发放方式
劳务派遣单位按文件规定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到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失业保险科现场进行申报。
办理地点: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失业保险科(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12楼1210室),联系电话:68158362。
六、政策执行期
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重要事项提醒
1、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能申报稳岗返还。
2、单位状态为终止缴费或暂停缴费的不能申报稳岗返还。
3、对劳务派遣单位因用工单位注销等特殊情形导致无法拨付资金的,须将无法拨付部分原渠道退回基金账户。
4、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拨付稳岗返还资金的,要求退回未使用和拨付部分,并取消下一年度申领资格。
5、对虚假承诺、伪造证明材料的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要求将申报资金退回基金账户并依法处罚。
附件:
2024年西山区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符合条件劳务派遣单位初筛名单
1、《云南省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申请表》
2、《云南省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分配协议书》
3、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承诺书、人员名册
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