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城罚决字﹝2024﹞第02005号被处罚人:云南荣达二手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城罚决字﹝2024﹞第02005号
当事人:云南荣达二手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街道融创文旅城195号路原董家湾路旁A5场地
法定代表人:孔*蕊(身份证号:530381************)
2024年6月18日,我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融创文旅城A5地块内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现场未能提供相关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7月5日对当事人云南荣达二手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堆放建筑垃圾的融创文旅城A5地块与195号路旁原董家路空置场地为同一块场地,该土地所有权属于昆明地铁城市开发有限公司。2024年1月18日昆明地铁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富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将该场地租给了云南富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3月1日云南富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荣达二手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195号路旁原董家路空置场地租赁合同转租协议》,将该场地转租给了云南荣达二手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目前该场地由云南荣达二手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我局分别于2024年1月19日、3月15日发现该场地存在违规堆放建筑垃圾的情形,并于3月26日、4月16日两次约谈了云南荣达二手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吕仁荣,要求该场地不违规接收堆放建筑垃圾。2024年6月18日,我局在巡查中发现,该场地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再次违规接收建筑垃圾,并进行堆放。7月2日,当事人云南荣达二手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对违规堆放的建筑垃圾进行了整改。当事人云南荣达二手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情形。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云南荣达二手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计5页);
证据二、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检查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立案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案件合议记录、法律条款摘录,195号路旁原董家路空置场地租赁合同转租协议复印件、昆明市西山区195号路旁原董家路空置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2024年1月19日、3月15日、6月18日违规堆放建筑垃圾的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约谈记录复印件、签到表复印件、约谈现场照片(1份共计94页)。
证据一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据二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2024年7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城罚听告字﹝2024﹞第02005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鉴于你公司多次违规接收并堆放建筑垃圾,虽经我局约谈,但仍继续违规接收并堆放建筑垃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给予警告;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持本决定书,到西山区秀苑路188号西山区人民政府大楼414室办理缴纳罚款相关手续(电话:0871-68227590),并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联 系 人:刘洪利 柯世华 联系地址:西山区人民西路595号西苑立交桥梁源社区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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