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西城决催字﹝2024﹞第00022号
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西城决催字﹝2024﹞第00022号
青岛大通金鑫装饰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5月13日通过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城罚决字〔2024〕第03004号),要求你公司于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叁佰陆拾肆元壹角叁分(¥45364.13),而你公司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城罚决字〔2024〕第03004号)的义务对你公司加处罚款。时间从2024年6月29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即45364.13元×3%×1天=1360.92元/天,直至你公司缴纳罚款之日止。截至2024年8月1日,你公司加处罚款数额已达到本金数额45364.13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将罚款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途径要求进行缴纳。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缴纳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叁佰陆拾肆元壹角叁分(¥45364.13);
2.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叁佰陆拾肆元壹角叁分(¥45364.13)。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8月2日
联 系 人:苏波 杨明瑜 联系地址:西山区人民西路595号西苑立交桥梁源社区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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