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西城决催字﹝2024﹞第00023号
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西城决催字﹝2024﹞第00023号
王*义(青岛大通金鑫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2024年5月13日通过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城罚决字〔2024〕第03004-1号),要求你于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叁拾陆元肆角壹分(¥4536.41),而你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城罚决字〔2024〕第03004-1号)的义务对你加处罚款。时间从2024年6月29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即4536.41元×3%×1天=136.09元/天,直至你缴纳罚款之日止。截至2024年8月1日,你加处罚款数额已达到本金数额4536.41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将罚款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途径要求进行缴纳。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缴纳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叁拾陆元肆角壹分(¥4536.41);
2.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叁拾陆元肆角壹分(¥4536.41)。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8月2日
联 系 人:苏波 杨明瑜 联系地址:西山区人民西路595号西苑立交桥梁源社区二楼
联系电话:0871-68416227邮政编码: 65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