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西城决催字﹝2024﹞第00027号
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西城决催字﹝2024﹞第00027号
陈*国:
本机关于2024年5月13日通过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城罚决字〔2024〕第03004-5号),要求你于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壹佰肆拾伍元陆角伍分(¥18145.65),而你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城罚决字〔2024〕第03004-5号)的义务对你加处罚款。时间从2024年6月29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即18145.65元×3%×1天=544.37元/天,直至你缴纳罚款之日止。截至2024年8月1日,你加处罚款数额已达到本金数额18145.65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将罚款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途径要求进行缴纳。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壹佰肆拾伍元陆角伍分(¥18145.65);
2.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壹佰肆拾伍元陆角伍分(¥18145.65)。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