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西山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农罚〔2024〕1 号
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 农罚〔 2024 〕 1 号
当事人: 仇X 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 西山区碧鸡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仇X X
身份证件号码: xxxx
当事人 仇x x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你种植的草莓(妙香草莓)样品编号:KMXS240320006,检验结果为:常规农药“烯酰吗啉”检测结果:0.091mg/kg,标准指标≦0.05mg/kg);草莓(粉玉草莓)样品编号:KMXS240320007,检验结果为:常规农药“烯酰吗啉”检测结果:0.16mg/kg,标准指标≦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4月25日对此次案件进行了现场勘验和询问笔录确认,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二)款: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昆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2页)
2.《检验报告》(10页)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果确认回执》(3页)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页);
5.当事人仇明怀《询问笔录》(4页)
6.销毁照片(一张)
7.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经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25日现场勘验和询问笔录确认,证据确凿,你对调查结果供认不讳,并无异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二)款: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规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上述事实,充分证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二)款: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鉴于属于初次违法,能够配合执法机关说明情况和主动销毁有毒有害农产品,其销售的产品没有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未造成其他社会影响,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180号公告)》“第十四条第八款规定: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和《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七条第三款“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初次违法且责令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给予农户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以及落实国务院、云南省政府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精神,本机关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
2.没收已销售两批次草莓(34公斤单价33元)违法经营草莓所得金额共计1122.00元;
3.并处500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西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