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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407-885994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7-24 10:51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37号 被处罚人: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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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37号 被处罚人: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7-24 10:51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杨国营      审核:刘还怿      终审:曾广飞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37

当事人名称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4MAD4LQY49G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洛龙街道办事处吴家营社区居委会888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516日对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5162317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建筑施工工地进行夜间巡查,发现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的璟和花园施工工地现场有2台混凝土天泵和6辆混凝土运输车,正在对地下负一层顶板进行混凝土浇灌施工作业,施工过程中振动棒和施工机械设备产生较大噪声。项目西面为润城第五大道、南面为金桂苑小区、东面为复地云极小区、北面为谭家营小区,属于主城建成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特殊工艺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提前3天到住建部门和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和公告附近居民。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6份。作出时间:2024517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特殊工艺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提前3天到住建部门、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和公告附近居民的违法行为;

二、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4517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517日,提供单位: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据证明:违法主体身份信息;

四、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517日,提供单位: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据证明: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业资质;

五、云南省劳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517日,提供单位: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据证明:被调查询问人与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系;

六、西山区KCXS2023-7号地块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517日,提供单位: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据证明: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方;

七、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521日,提供单位: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据证明: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属小微企业;

八、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4517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九、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查询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及昆明市“三线一单”情况的复函复印件1份。作出时间:2024521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的级别;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声环境质量标准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527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所在地声环境功能区划;

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65日开始实施)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昆明市政府第72号令)第十九条“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连续作业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三日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621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39)告知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述和申辩权。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和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十一)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8.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的行为(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未取得证明、3),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划(1类声环境功能区、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10000+20000×〔(2.75-1/4×0.5+-0.5×0.5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1万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拟对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事西山区KCXS2023-7号地块总承包施工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取得夜间施工证明,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2.针对“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事西山区KCXS2023-7号地块总承包施工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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