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4〕4-10号 被处罚人:高X根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4〕4-10号
当事人名称:高X根
法定代表人:张X荣
身份证件号码:340811XXXXXXXXXXXX
身份证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十里铺乡茅岭村早湾组27号
现居住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街道雨花社区小墨雨小组加水站后房屋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16日对高X根(身份证号码:340811XXXXXXXXXXXX)进行了调查,发现高X根(身份证号码:340811XXXXXXXXXXXX)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云南冬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云南冬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从事预拌砂浆的生产及销售,于2018年8月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8年10月24日取得《昆明市西山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云南冬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西环管发〔2018〕66号),2019年7月22日办理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2020年8月5日取得了“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30112MA6L1TN756001W。2021年3月在原厂址南侧新建设了1条机制砂生产线,配套建设1条干粉砂浆混合生产线,并投入生产,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22年3月委托云南六方合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2021年3月新建设的1条机制砂生产线和1条干粉砂浆混合生产线,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2年4月建成投产,新建项目占地面积约5333平方米,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4.51万元,年生产量约20万吨机砂。
2022年12月我局针对云南冬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已进行了行政处罚。2024年5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云南冬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21年3月在原厂址南侧新建的1条机制砂生产线和粉砂浆混合生产线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X根(身份证号码:340811XXXXXXXXXXXX)对云南冬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2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6份。制作时间:2023年5月16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云南冬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
二、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3年5月16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云南冬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制作时间:2023年5月16日:提供单位:云南冬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违法主体身份信息;
四、云南冬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5月16日;提供单位:云南冬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40万吨预拌砂浆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审批手续;
五、昆明市西山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云南冬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预拌砂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5月16日;提供单位:云南冬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40万吨预拌砂浆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的批复;
六、云南冬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5月16日;提供单位:云南冬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40万吨预拌砂浆生产线排污手续;
七、云南冬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预拌砂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5月16日;提供单位:云南冬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40万吨预拌砂浆生产线“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八、2022年3月编制的云南冬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5月16日;提供单位:云南冬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2021年3月新建1条机制砂生产线审批手续;
九、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1份。提供时间:2024年5月16日;提供单位:云南冬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十、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供时间:2024年5月16日;提供单位:云南冬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十一、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查询云南冬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占用“三线一单”情况的复函复印件1份。作出时间:2024年5月17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级别。
高X根(身份证号码:340811XXXXXXXXXX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3),建设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事业单位、-1),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 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50000+(150000)×〔(3.416666667- 1)/4〕×(0.5+ -0.375)×0.5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对云南冬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直接主管人员高X根行政处罚金额为5.6万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32号)告知高X根(身份证号码:340811XXXXXXXXXXXX)陈述和申辩和听证权。高X根(身份证号码:340811XXXXXXXXXXXX)于6月17日提交了《听证申请》。高X根(身份证号码:340811XXXXXXXXXXXX)提出听证理由如下:1.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主要负责销售和外联。2024年2月25日公司才任命管理环保的相关事宜。也做了一些环保的工作,比如每天洒水、收集废水到沉淀池、平时巡查等;2.因为负责环保工作不满6个月,请求对个人免于处罚。
综合高X根(身份证号码:340811XXXXXXXXXXXX)听证意见,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针对高X根(身份证号码:340811XXXXXXXXXXXX)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予以免除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适用情形“5.未验先投,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验收工作的,对个人免予处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高X根(身份证号码:340811XXXXXXXXXXXX)免予行政处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高X根(身份证号码:340811XXXXXXXXXXXX)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