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34号 被处罚人:云南瑞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34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瑞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QDXW81R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龙潭社区居委会小村居民小组36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6日对云南瑞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云南瑞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云南瑞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厂址厂房因土地手续不完善,于2024年1月拆迁。2024年1月,该公司搬迁至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龙潭社区居委会乐居居民小组原中铁二十五局临时搅拌站厂房(1-8号料仓)。厂房出租方为:云南漫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外墙装饰材料生产及销售,项目占地面积2000㎡,总投资32.65万元,主要原辅料:泡沫块、砂浆、网格布、水泥和钢筋等,年生产EPS线条2万米、发泡陶瓷200m³、GRC线条2000米。于2024年1月开工建设,2024年2月建成投产。
2024年3月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中,云南瑞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外墙装饰材料生产及销售,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91项中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45.5兆瓦)及以下的;天然气锅炉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的;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高污染燃料指国环规大气〔2017〕2号《高污染燃料目录》中规定的燃料)”云南瑞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设有0.3t生物质锅炉1台,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云南瑞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属于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根据昆明旭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报告书载明云南瑞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投资额评估结论为24.52万元;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昆环评估函〔2024〕180号关于查询西山区8家企业占用“三线一单”情况的复函,云南瑞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所在地为西山区一般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25。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6份。作出时间:2024年3月6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云南瑞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工建设至今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
二、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4年3月6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云南瑞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3月6日,提供单位:云南瑞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证据证明:违法主体身份信息;
四、云南瑞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3月6日,提供单位:云南瑞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证据证明:云南瑞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址;
五、云南瑞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备清单1份。提取时间:2024年3月6日,提供单位:云南瑞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证据证明:云南瑞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设备投资额汇总情况;
六、云南瑞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1份。提取时间:2024年3月6日,提供单位:云南瑞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证据证明:云南瑞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属于微型企业;
七、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3月6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八、关于核定云南瑞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环评事宜的函1份、关于核定云南瑞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环评事宜的回函1份。作出时间:2024年3月11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九、昆明旭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报告书1份。作出时间:2024年3月25日,作出单位:昆明旭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证据证明:云南瑞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24.52万;
十、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昆环评估函〔2024〕180号。作出时间:2024年4月9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级别。
云南瑞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15号)告知云南瑞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云南瑞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6日提交了《听证申请》,云南瑞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听证理由如下:1.在办理营业执照期间,没有相关单位科普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不知道需要办理环评相关手续,环保和法律法规意识薄弱,才导致产生违法违规的行为;2.大环境不好,公司属于小微企业,2月份才刚刚搬迁过来,资金紧张,公司也是勉强维持,希望领导酌情考虑,处罚能够进行部分减免。
综合云南瑞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听证意见,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一、针对你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期间没有相关单位科普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才导致产生违法违规的行为的事实不予认可;二是针对你公司大环境不好,公司属于小微企业,2月份才刚刚搬迁过来,资金紧张,公司也是勉强维持的事实予以认可;3.针对你公司建成投产至今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环境保护设施未办理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能因为2月份才进行搬迁,环保和法律法规意识薄弱,不知道需要办理环评相关手续就不承担法律责任,逃避法律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1),建设进程(生产阶段或不执行停止建设决定、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 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2452+(9808)×〔(3.2- 1)/4〕×(0.5+0.4375)×0.2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2500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3),建设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 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200000+(800000)×〔(2.166666667- 1)/4〕×(0.5+0.4375)×0.2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20.3万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拟对云南瑞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云南瑞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正式投入生产至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
2.针对“云南瑞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正式投入生产至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500.00元(贰仟伍佰元整)。
3.针对“云南瑞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需要配套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责令3个月内依法办理建设需要配套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手续。
4.针对“云南瑞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需要配套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3000.00元(贰拾万零叁仟元整)。
5.以上两项相加合计罚款人民币205500.00元(贰拾万伍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云南瑞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