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33号 被处罚人: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33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97972335L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一楼1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26日对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该公司磷石膏干渣堆场在运行,堆放的磷石膏一部分进行了覆盖,仍有一大部分约15亩磷石膏处于裸露,未及时覆盖,未及时洒水降尘,起风时现场存在明显的扬尘。磷石膏干渣堆场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要求采取防扬散措施;2.该公司生产区磷矿堆场堆放的磷矿围挡不到位,未及时覆盖;磷矿加工区堆放的磷矿未覆盖,未及时洒水,磷矿加工生产线传送带未密闭;磷酸氢钙车间、白肥车间道路、地面积尘明显未及时清扫、洒水降尘,未采取精细化管控措施控制扬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26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记录。磷石膏处于裸露,未及时覆盖,未及时洒水降尘,起风时现场存在明显的扬尘及生产区磷矿堆场堆放的磷矿围挡不到位,未及时覆盖;磷矿加工区堆放的磷矿未覆盖,未及时洒水,磷矿加工生产线传送带未密闭;磷酸氢钙车间、白肥车间道路、地面积尘明显未及时清扫、洒水降尘,未采取精细化管控措施控制扬尘的违法行为;
二、现场检查照片7张;拍摄时间:2024年4月26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
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26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分别对该公司总经理及安环部部长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4月26日;提供单位: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违法主体信息;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4月26日;提供单位: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信息;
六、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4年4月26日;提供单位: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任培江为合法代理人;
七、任培江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4月26日;提供单位: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信息;
八、李世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4月26日;提供单位: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安环部部长身份证明信息;
九、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昆明云盘山磷化工有限公司200kt/a饲料级磷酸钙盐干轧堆场扩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4月26日;提供单位: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环评手续办理情况;
十、关于昆明云盘山磷化工有限公司200kt/a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4月26日;提供单位: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环评手续办理情况;
十一、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4月26日;提供单位: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排污许可办理情况;
十二、昆明云盘山磷化工有限公司200kt/a饲料级磷酸钙盐干轧堆场扩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4月26日;提供单位: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堆存的磷石膏为Ⅱ类一般工业固废。
十三、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共1页。作出时间:2024年4月26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十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作出时间:2024年4月26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35号)告知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陈述和申辩权。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诉书》,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申诉理由如下:1.2024年4月26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即刻完成整改工作。因2020年为加强烘干尾气的有效监控,公司对DCP线进行了在线监测的安装并及时变更了《排污许可证》。先后对磷酸萃洗涤塔内部喷头、气体分布器全面更新,白肥烘干工段密闭,新建了擦洗工段矿石大库、白肥库,密闭干砸工段等措施,有效的控制了生产过程中气、尘排放;2.磷酸氢钙车间、白肥车间均在车间内部作业,由于DCP物料的特殊性,无法做到地面洒水降尘,整个作业过程都是在屋内作业,未污染到厂区外围大气,在白肥工段出口处建有运输车辆轮胎清洗池,出车间所有车辆、机械都必须经过清洗槽,反复清洗轮胎后才能进入厂区道路;3.违法行为主观过错较轻、几无危害后果、改正态度端正,行政处罚明显过重,希望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中“立即改正”、“积极配合调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以及作为“小型企业”的经济承受度。希望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合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申诉意见,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一、针对你公司于2020年为加强烘干尾气的有效监控,先后对磷酸萃洗涤塔内部喷头、气体分布器全面更新,白肥烘干工段密闭,新建了擦洗工段矿石大库、白肥库,密闭干砸工段等措施,有效的控制了生产过程中气、尘排放的事实予以认可;二、针对你公司磷酸氢钙车间、白肥车间均在车间内部作业,由于DCP物料的特殊性,无法做到地面洒水降尘,整个作业过程都是在屋内作业,未污染到厂区外围大气的事实不予认可;三、针对你公司磷石膏干渣堆场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要求采取防扬散措施和磷矿加工区堆放的磷矿未覆盖,未及时洒水,磷矿加工生产线传送带未密闭;磷酸氢钙车间、白肥车间道路、地面积尘明显未及时清扫、洒水降尘,未采取精细化管控措施控制扬尘的违法行为不能因为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就不承担法律责任,逃避法律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10.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采取的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但未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侧漏的、1),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5000立方米以上、5),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次、4),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经济承受度(中型企业事业单位、0);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0.25)。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 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金额=100000+(1000000-100000)×〔(3.7-1)/4〕×(0.5+-0.3125)×0.2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128476元。建议处12.8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15.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落实部分措施、3),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次、4),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经济承受度(中型企业事业单位、0);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0.25)。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 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金额=20000+(200000-20000)×〔(3.7-1)/4〕×(0.5+-0.3125)×0.2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24218元。建议处2.4万元罚款。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磷石膏干渣堆场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要求采取防扬散措施。
2.针对“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贮存磷石膏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28000.00元(拾贰万捌仟元整)。
3.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4.针对“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精细化管控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的行为”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4000.00元(贰万肆仟元整)。
5.以上两项相加合计罚款人民币152000.00元(拾伍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