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32号 被处罚人:云南新正达磷化工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32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新正达磷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292158263N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桃树箐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13日对云南新正达磷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云南新正达磷化工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收到中央环保督察交办件第四批交办群众投诉问题,按处理要求,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新正达磷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煤棚中供煤设备在破碎块煤过程中产生粉尘,存在无组织排放,未采取密闭等精细化管控措施减少粉尘排放;2.堆存的部分磷矿粉裸露未覆盖。未采取精细化管控措施控制扬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13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记录,煤棚中供煤设备在破碎块煤过程中产生粉尘,存在无组织排放,未采取密闭等精细化管控措施减少粉尘排放,堆存的部分磷矿粉裸露未覆盖,未采取精细化管控措施控制扬尘的违法行为;
二、现场检查照片3张;拍摄时间:2024年5月13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
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15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5月13日;提供单位:云南新正达磷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违法主体信息;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5月13日;提供单位:云南新正达磷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信息;
六、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4年5月13日;提供单位:云南新正达磷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新正达磷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杨海强为合法代理人;
七、杨海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4月26日;提供单位:云南新正达磷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杨海强身份证明信息。
八、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共1页。作出时间:2024年5月13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九、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作出时间:2024年4月25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云南新正达磷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34号)告知云南新正达磷化工有限公司陈述和申辩权。云南新正达磷化工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15.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落实部分措施、3),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次以上、5),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0.55)。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 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金额=20000+(200000-20000)×〔(3.5-1)/4〕×(0.5+-0.3125)×0.5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27734元。建议处2.7万元罚款。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云南新正达磷化工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针对“云南新正达磷化工有限公司未采取密闭等精细化管控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7000.00元(贰万柒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云南新正达磷化工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