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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407-881238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7-01 16:58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31号 被处罚人:昆明财磊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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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31号 被处罚人:昆明财磊工贸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7-01 16:58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杨国营      审核:刘还怿      终审:曾广飞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31

当事人名称昆明财磊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07411H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下哨村大石山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425日对昆明财磊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昆明财磊工贸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昆明财磊工贸有限公司建于20109月,占地面积约10亩(与下哨村租用的荒地),总投资1500万元,主要从事生石灰生产及销售,原为昆明钙鑫工贸有限公司经营,于20182月转由昆明财磊工贸有限公司经营,项目内设置生石灰生产装置一套(2座立式窑,在用1座,停用1),设计生产能力为10万吨/年。项目持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证号为:91530112MA6N07411H001P,有效期至2028828日。

20244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昆明财磊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正在生产,该公司设置两个料场,料场未完全采取密闭和围挡措施,上方料场占地面积约800平米,料场靠近山体的两面及道路进入一面未完全采取密闭和围挡,堆存焦炭及石料,场地地面积尘较多,未设置喷淋洒水设施,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该料场上料口处设置一台筛分铁网设施,筛分网旁边地面积尘较厚,未采取清扫、洒水、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减少筛分扬尘。料场外山坡树木上及地面有较多白色积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石灰窑设置1个大气污染物排放口(DA001),该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设置有人工监测采样口,采样口未用盖板、管堵或管帽进行封闭,排气筒内径约0.48米,采样口离引风机出口距离约1.4米,不符合《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中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的位置(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的要求;同时该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也未设置采样平台、爬梯以及标识标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425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该公司堆存焦炭及石料,场地地面积尘较多,未设置喷淋洒水设施,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也未设置采样平台、爬梯以及标识标牌的违法行为;

二、现场检查照片6张;拍摄时间:2024425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

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4425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分别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425日;提供单位:昆明财磊工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违法主体信息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425日;提供单位:昆明财磊工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谭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425日;提供单位:昆明财磊工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信息;

七、关于昆明钙鑫工贸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石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425日;提供单位:昆明财磊工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钙鑫工贸有限公司环评手续办理情况;

八、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节选复印件1:提供时间:2024425日;提供单位:昆明财磊工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财磊工贸有限公司排污许可情况。

九、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共1页。作出时间:2024425,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十、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作出时间:2024425,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昆明财磊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612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33)告知昆明财磊工贸有限公司陈述和申辩权。昆明财磊工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5.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3),排污口设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3),废气类别(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4);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0.55)。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 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金额=20000+200000-20000×〔(3.125-1/4×0.5+-0.4375×0.5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23287元。建议处2.3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15.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未采取措施、5),排污口设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0.55)。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 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金额=20000+200000-20000×〔(3.875-1/4×0.5+-0.4375×0.5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24447元。建议处2.4万元罚款。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昆明财磊工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石灰窑大气污染物排放口(DA001),应该设置人工监测采样口,使用盖板、管堵或管帽进行封闭,排放口设置采样平台、爬梯以及标识标牌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2.针对昆明财磊工贸有限公司石灰窑大气污染物排放口(DA001)未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对人工采样口使用盖板、管堵或管帽进行封闭,设置采样平台、爬梯以及标识标牌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3000.00元(万叁仟元)。

3.针对料场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4.针对“昆明财磊工贸有限公司未采取清扫、洒水、密闭、围挡和集中收集处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4000.00元(万肆仟元)。

5.以上两项相加合计罚款人民币47000.00元(肆万柒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昆明财磊工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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