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30号 被处罚人: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30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PGC5U8A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大兴居委会宗龙箐螺丝山后山渣土消纳场厂房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8日对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3月执法人员日常巡查中,发现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大兴居委会宗龙箐螺丝山后山渣土消纳场新建年产70万吨沥青拌合站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用石加工;防水建筑材料制造;隔热、隔音材料制造;其他建筑材料制造(含干粉砂浆搅拌站)以上均不含利用石材板材切割、打磨、成型的”的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检查时,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但主体工程尚未建成。2021年3月针对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已进行了处罚。2024年5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仍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7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8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仍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
二、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8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8日:提供单位: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违法主体身份信息;
四、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8日:提供单位: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公司租赁所在地址;
五、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定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咨询合同书复印件1份、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稿)复印件1份、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沥青拌合站)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信息公开复印件1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8日:提供单位: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公司环保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六、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小微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8日:提供单位: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公司属于微型企业;
七、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8日:提供单位: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确认的文书送达地址;
八、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查询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涉及昆明市“三线一单”情况的复函复印件1份。作出时间:2024年5月17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级别。
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36号)告知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陈述和申辩和听证权。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提交了《关于免除公司行政处罚的申请》。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陈述理由如下:1.于2020年7月10日委托云南勤策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办理环评手续,2021年7月25日委托云南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办理环评手续,2022年8月1日委托云南定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办理环评手续,2022年11月16日环评报件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且在市评估中心网站做了公示至今未取得环评手续;2.公司已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今后会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贯彻落实环保工作,加大力度推进公司环评审批验收工作;3.请结合市场情况及公司实际困难,切实考虑公司处理问题态度积极端正,特申请免除对本公司的行政处罚,帮助公司缓解一定压力。
综合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陈述意见,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一、针对你公司2020年7月10日、2021年7月25日、2022年8月1日办理环评手续,2022年11月16日环评报件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且在市评估中心网站做了公示至今未取得环评手续的事实予以认可;二、针对你公司今后会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大力度推进公司环评审批验收工作的态度予以认可;三、针对你公司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能因为主体工程尚未建成,处理问题态度积极端正就不承担法律责任,逃避法律的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3),建设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 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200000+(800000)×〔(2.333333333- 1)/4〕×(0.5+ -0.375)×0.2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20.4万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办理需要配套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责令3个月内依法办理建设需要配套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手续。
2.针对“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4000.00元(贰拾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