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4〕4-8号 被处罚人:卢X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4〕4-8号
当事人名称:卢X
法定代表人:卢X
身份证件号码:530103XXXXXXXXXXXX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新迎小区南组团15栋2单元30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13日对卢 X(身份证号码:530103XXXXXXXXXXXX)进行了调查,发现卢 X(身份证号码:530103XXXXXXXXXXXX)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中,卢 X(身份证号码:530103XXXXXXXXXXXX)从事钢化玻璃的生产和加工,正式投入生产至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未办理需要配套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即投入生产和使用。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昆环评估函〔2024〕199号关于查询西山区8家企业占用“三线一单”情况的复函,卢 X(身份证号码:530103XXXXXXXXXXXX)项目所在地为西山区一般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25。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卢 X(身份证号码:530103XXXXXXXXXXXX)对云南海岸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投入生产至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未办理需要配套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3月13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正式投入生产至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未办理需要配套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
二、现场检查照片3张;拍摄时间:2024年3月13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现场检查情况及现场情况拍摄,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对现场检查过程确认;
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3月13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3月13日;提供单位:卢 X(身份证号码:530103XXXXXXXXXXXX);证明内容:违法主体信息;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3月13日;提供单位:卢 X(身份证号码:530103XXXXXXXXXXXX);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信息;
六、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昆环评估函〔2024〕199号。作出时间:2024年4月18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级别;
七、卢 X(身份证号码:530103XXXXXXXXXXXX)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1份。提供时间:2024年3月13日;提供单位:卢 X(身份证号码:530103XXXXXXXXXXXX);证明内容:卢 X(身份证号码:530103XXXXXXXXXXXX)属于微型企业。
卢 X(身份证号码:530103XXXXXXXXXX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3),建设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2年以下、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 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50000+(150000)×〔(2.833333333- 1)/4〕×(0.5+0.4375)×0.2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对直接负责人卢 X(身份证号码:530103XXXXXXXXXXXX)行政处罚金额为5.1万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24号)告知卢 X(身份证号码:530103XXXXXXXXXXXX)陈述和申辩和听证权。卢 X(身份证号码:530103XXXXXXXXXXXX)于2024年6月10日提出《免除行政处罚的申请》,卢 X(身份证号码:530103XXXXXXXXXXXX)提出申请理由如下:1.公司及本人已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今后会严格按照市生态环境局的要求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贯彻落实环保工作,加大力度推进公司环评审批验收工作;2.2024年1月10日起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位,与原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员工交接时的疏忽,导致公司环评验收审批工作迟迟未能开展推进;3.请结合市场情况及我公司实际困难,切实考虑我公司处理问题态度积极端正,现特申请免除对本人的行政处罚。
综合卢 X(身份证号码:530103XXXXXXXXXXXX)申请意见,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一、针对公司及本人已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今后会严格按照市生态环境局的要求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贯彻落实环保工作,加大力度推进公司环评审批验收工作的态度予以认可;二、针对卢 X(身份证号码:530103XXXXXXXXXXXX)2024年1月10日起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位,负责环保相关工作,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予以免除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适用情形“5.未验先投,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验收工作的,对个人免予处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卢 X(身份证号码:530103XXXXXXXXXXXX)免予行政处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卢 X(身份证号码:530103XXXXXXXXXXXX)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