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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407-881223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7-01 16:43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4〕4-7号 被处罚人:王X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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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4〕4-7号 被处罚人:王X刚

发布时间:2024-07-01 16:43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杨国营      审核:刘还怿      终审:曾广飞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7

当事人名称:X

法定代表人X

身份证件号码:530112XXXXXXXXXXXX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联家办事处尹家村77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58日对X(身份证号码:530112XXXXXXXXXXXX进行了调查,发现X(身份证号码:530112XXXXXXXXXXXX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13月执法人员日常巡查中,发现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大兴居委会宗龙箐螺丝山后山渣土消纳场新建年产70万吨沥青拌合站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用石加工;防水建筑材料制造;隔热、隔音材料制造;其他建筑材料制造(含干粉砂浆搅拌站)以上均不含利用石材板材切割、打磨、成型的的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检查时,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但主体工程尚未建成。20213月针对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已进行了处罚。20245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仍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X(身份证号码:530112XXXXXXXXXXXX对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仍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7份。制作时间:202458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仍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

二、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458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制作时间:202458日:提供单位: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违法主体身份信息

四、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制作时间:202458日:提供单位: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公司租赁所在地

五、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定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咨询合同书复印件1份、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稿)复印件1份、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沥青拌合站)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信息公开复印件1份。制作时间:202458日:提供单位: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公司环保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六、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小微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制作时间:202458日:提供单位: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公司属于微型企业;

七、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制作时间:202458日:提供单位: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确认的文书送达地址

八、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查询云南砼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涉及昆明市三线一单情况的复函复印件1份。作出时间:2024517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级别。

X(身份证号码:530112XXXXXXXXXX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3),建设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2年以下、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 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50000+150000)×〔(2.833333333- 1/4〕×(0.5+0.4375)×0.2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对直接负责人X(身份证号码:530112XXXXXXXXXXXX行政处罚金额为5.1万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612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37)告知X(身份证号码:530112XXXXXXXXXXXX陈述和申辩和听证权。X(身份证号码:530112XXXXXXXXXXXX2024617日提交了《关于X(法人)免除行政处罚的申请X(身份证号码:530112XXXXXXXXXXXX陈述理由如下:1.2024218日公司会议决定免去总经理王将(环保专员)职务,调整为公司材料部主管,分管生态环境局相关事宜转交总经理X负责;2.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生产也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请贵局各位领导结合市场情况实际困难,切实考虑我公司处理问题态度积极端正,现特申请免除对本人的行政处罚。

综合X(身份证号码:530112XXXXXXXXXXXX陈述意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一、针对X(身份证号码:530112XXXXXXXXXXXX)于2024218日后分管生态环境局相关事宜的事实予以认可;二、针对X(身份证号码:530112XXXXXXXXXXXX)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予以免除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适用情形5.未验先投,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验收工作的,对个人免予处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X(身份证号码:530112XXXXXXXXXXXX)免予行政处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X(身份证号码:530112XXXXXXXXXXXX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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