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4〕4-5号 被处罚人:云南隐舍山海酒店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4〕4-5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隐舍山海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CLXTE490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西华社区居委会小古连村777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11日对云南隐舍山海酒店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云南隐舍山海酒店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滇池风景名胜区采用无人机进行巡查,发现昆明滇池风景名胜区内正在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观景平台,经进一步现场调查,建设施工方为云南隐舍山海酒店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西山天际线建设项目”,现场已建设了31个钢结构观景平台,其中有4个钢结构观景平台位于昆明滇池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内;用青石板铺设了约800米徒步道路,建设了1个景区入口大门,人工草坪绿化了1500平米,乔木栽种了800余颗,灌木栽种了10000株。该项目未得到昆明滇池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同意。现场检查查阅了《云南省自然保护地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昆明滇池风景名胜区西山片区详细规划的复函》(建城函〔2016〕224号)文件及《昆明滇池风景名胜区西山片区详细规划》。经核查,该公司建设的西山天际线建设项目地址属于昆明滇池风景名胜区西山片区内,其中已建成的4个观景平台属于昆明滇池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内;
云南隐舍山海酒店有限公司负责西山天际线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西山天际线建设项目为西山风景区猫猫箐社区“野趣徒步村”项目的子项目,该项目位于猫猫箐社区马鞍山村小组,总占地面积约150亩,打造以休闲观光为主题的景观性公园。主要由徒步道路、水、电、卫生间、观景平台、公益旅游设施、绿化等景观设施组成,计划投资800万。
该项目以猫猫箐社区平台公司云南睡美人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立项,2023年10月8日在发改部门进行了立项,立项备案号:2310-530112-04-01-694857;该项目于2023年12月22日得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碧鸡街道猫猫箐社区“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西政复 [2023] 173号);该项目属于西山区滇池沿岸重点村改造提升项目之一,西山区滇池沿岸重点村改造提升概念性规划方案联审表得到西山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发改委、城市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局、交运局、住建局、民宗局等10部门出具联审意见,并列入西山区固定投资范围。
2024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项目开展了后督查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投资建设的西山天际线的建设项目目前已停止建设,经现场核查,原建成的景区入口大门、31个钢结构观景平台、徒步道路已全面拆除,目前该公司覆土复绿工作正在开展;猫猫箐社区已委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昆明勘查设计院开展植被恢复方案编制工作。目前正在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昆明勘查设计院专家现场踏勘指导意见和技术要求正在开展植被恢复工作。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11日、2024年4月18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云南隐舍山海酒店有限公司在昆明滇池风景名胜区内投资建设“西山天际线建设项目”,项目未得到昆明滇池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同意。执法人员开展后督察检查,项目已拆除,正在恢复植被;
二、现场检查照片5张;拍摄时间:2024年4月11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现场检查情况及无人机航拍情况,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对现场检查过程确认;
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11日、2024年4月18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4月11日;提供单位:云南隐舍山海酒店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违法主体信息;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4月11日;提供单位:云南隐舍山海酒店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信息;
六、李X财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4月11日;提供单位:云南隐舍山海酒店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信息;
七、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4年4月11日;提供单位:云南隐舍山海酒店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隐舍山海酒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李X财为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案件的代理人;
八、西山区滇池沿岸重点村改造提升概念性规划方案联审表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4月11日;提供单位:云南隐舍山海酒店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西山风景区猫猫箐社区“野趣徒步村”项目策划方案概念性规划方案联审情况;
九、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4月11日;提供单位:云南隐舍山海酒店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项目投资备案情况;
十、猫猫箐野趣徒步村文旅项目投资开发合作协议书(观景平台)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4月11日;提供单位:云南隐舍山海酒店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西山天际线建设项目为西山风景区猫猫箐社区“野趣徒步村”项目的子项目;
十一、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共1页。作出时间:2024年4月26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十二、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作出时间:2024年4月26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云南隐舍山海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因《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未规定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的行为的个性裁量基准,建议参照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的部分个性裁量基准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内更换为位于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5),建设进程(基础建设阶段、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0.85)。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 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金额=200000+(500000-200000)×〔(3.125-1)/4〕×(0.5+-0.4375)×0.8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208466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38号)告知云南隐舍山海酒店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云南隐舍山海酒店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的申请,于2024年6月13日提交了《关于对西山天际线项目给予免除相关经济处罚的请示》,云南隐舍山海酒店有限公司陈述理由如下:1.2023年,猫猫箐被列为昆明市滇池沿岸重点村提升改造,在野趣徒步村项目建设方案报市、区两级专班通过后,完善一些报批程序后,借助本次契机,按市、区两级专班工作要求,猫猫箐社区平台公司云南睡美人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成功引入云南隐舍山海酒店有限公司,并于2023年9月1日与其签订合作协议书,由云南隐舍山海酒店有限公司出资建设及主要经营管理,社区出资源。西山天际线项目是云南隐舍山海酒店有限公司出资建设项目,也是猫猫箐乡村振兴、“野趣徒步村”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建设观景平台、半山露营、婚纱拍摄、观日出徒步路线。同时,“西山天际线”作为徒步观景点的重要点位,此区域也是社区防火重要点位,和社区消防及居民生产生活高位水池所在地。高位水池是满足社区居民饮用水和护林防火需求最重要的设施,“野趣徒步”旅游项目建设更是带动社区经济发展和促进居民增收的重要保障。但由于通往西山天际线道路与雷达站军事基地共通,部队设置了卡点闸道,社会车辆无法进入,通行受限,为不影响进入此片区,居民生产生活及徒步线路的通行,经向广大党员干部、居民代表、居民群众征求意见,经意见征询后大家一致希望对天际线(苦荞地区域)石匠垭口至大喇叭500米左右便道进行提升。在进行天际线项目时,对该便道进行铺装,同时对道路两侧增加绿化,道路保持原有整体结构不变。2.西山天际线项目建设主要是对原有道路(有建设之前实景照片)进行部分提升改造,项目于2023年10月份启动,建设过程中均向相关部门及“重点村建设”市、区级专班汇报过。2024年4月12日接到区政府通知要求进行平台、道路拆除,进行植被恢复。目前拆除工作已全部完成,植被全面恢复。特恳请给予免除相关经济处罚。
综合云南隐舍山海酒店有限公司申诉意见,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一、针对你公司所述2023年猫猫箐被列为昆明市滇池沿岸重点村提升改造村庄,作为社会投资方于2023年9月1日与猫猫箐居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由你公司出资建设及主要经营管理,社区出资源。“西山天际线”作为徒步观景点的重要点位,此区域也是社区防火重要点位,和社区消防及居民生产生活高位水池所在地的事实予以认可;二、针对你公司2024年4月12日接到区政府通知要求进行平台、道路拆除,进行植被恢复,目前拆除工作已全部完成,植被全面恢复的积极整改行为予以认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云南隐舍山海酒店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云南隐舍山海酒店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云南隐舍山海酒店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云南隐舍山海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2.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观景平台,应得到昆明滇池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同意;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