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www.kmxs.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16516-202406-880562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6-27 11:20
名 称: 西山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处罚)2024年6月
文号: 关键字:

西山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处罚)2024年6月

发布时间:2024-06-27 11:20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严迅      审核:刘珂廷      终审:郑薇薇

西山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处罚)2024年6月
序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 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
1昆明涌动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91530112MADBCGQQ8D罗林西卫公罚〔2024〕0011号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游泳池水质卫生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本机关依法查明昆明涌动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游泳池水质卫生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以上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该(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警告

2024/06/122025/06/122027/06/12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115301120151168743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12530112745281118Q
2昆明碧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915301110522260361王斌西卫水罚〔2024〕001号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昆明碧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昆明润城小区第八区5栋楼下现制现售水机,供应的现制现售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依据《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
本机关依法查明昆明碧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昆明润城小区第八区5栋楼下现制现售水机,供应的现制现售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昆明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4项,情节较轻“供应的现制现售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情节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18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0.180000

2024/06/052025/06/052027/06/05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115301120151168743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12530112745281118Q
3昆明碧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915301110522260361王斌西卫水罚〔2024〕002号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昆明碧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昆明润城小区第九区1栋楼下现制现售水机,供应的现制现售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依据《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
本机关依法查明昆明碧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昆明润城小区第九区1栋楼下现制现售水机,供应的现制现售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昆明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4项,情节较轻“供应的现制现售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情节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18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0.180000

2024/06/052025/06/052027/06/05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115301120151168743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12530112745281118Q
4昆明昊仓经贸有限公司
91530111080417163Y柳琼珍西卫水罚〔2024〕003号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昆明昊仓经贸有限公司位于昆明天泽园小区2号门旁现制现售水机,供应的现制现售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依据《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
本机关依法查昆明昊仓经贸有限公司位于昆明天泽园小区2号门旁现制现售水机,供应的现制现售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昆明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4项,情节较轻“供应的现制现售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情节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18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0.180000

2024/06/052025/06/052027/06/05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115301120151168743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12530112745281118Q
5昆明蓝申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91530111MA6NHU7D4X赵丽红西卫水罚〔2024〕004号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昆明蓝申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位于昆明盛高大城一期7幢楼下现制现售水机,供应的现制现售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依据《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
本机关依法查明昆明蓝申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位于昆明盛高大城一期7幢楼下现制现售水机,供应的现制现售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昆明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4项,情节较轻“供应的现制现售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情节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18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0.180000

2024/06/062025/06/062027/06/06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115301120151168743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12530112745281118Q
6昆明蓝申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91530111MA6NHU7D4X赵丽红西卫水罚〔2024〕005号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昆明蓝申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位于昆明盛高大城四期29幢楼下现制现售水机,供应的现制现售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依据《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
本机关依法查明昆明蓝申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位于昆明盛高大城四期29幢楼下现制现售水机,供应的现制现售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昆明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4项,情节较轻“供应的现制现售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情节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18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0.180000

2024/06/062025/06/062027/06/06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115301120151168743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12530112745281118Q
7昆明春江花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91530100MA6KK2GH11罗宗琼西卫公罚[2024]00010号法人及非法人组织1、未组织直接从事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赵荣莉1名从业人员每半年进行一艾滋病检测。2、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李翠昆、杨蕊粼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3、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清洗、消毒、保洁《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本机关依法查明昆明春江花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未组织直接从事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赵荣莉1名从业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2、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李翠昆、杨蕊粼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3、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清洗、消毒、保洁。以上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八、公共场所卫生第14项情节较轻“提供住宿、娱乐、沐浴、美容等服务的经营性公共场所经营者未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或者安排未取得艾滋病检测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对该(单位)作出警告,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项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八、公共场所卫生第11项情节轻微“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人数为2人及以下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对该(单位)作出警告,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项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八、公共场所卫生第3项情节轻微“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在责令整改期内,及时整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基于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机关对该(单位)以上三项违法事实作出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100000

2024/6/042025/6/042027/6/04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115301120151168743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12530112745281118Q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21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5301120004

技术支持:昆明信息港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秀苑路188号

邮政编码:650188 电话:68212345 备案号:滇ICP备19011656号-1

微信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