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27号 被处罚人: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27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7BNC5A1N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连然街道大屯新区宁湖左岸5幢1单元10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9日对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街道双哨村中轻依兰集团后门的磷矿水洗厂进行现场检查,该磷矿水洗厂目前实际由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经营,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该公司水洗磷矿项目东面设置1个水洗磷矿产生的尾砂贮存场地,检查时尾砂贮存量约1万吨,贮存面积约3000平米,尾砂直接贮存在无防渗漏措施的泥地上,该贮存场地未设置排水沟、渗滤水收集设施等防流失措施。尾砂仅使用防尘网进行覆盖。该尾砂贮存场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环保标准。2.该公司场地内堆存易产生扬尘的磷矿等物料,堆场西面、东面和南面未采取围挡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
2024年4月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街道双哨村中轻依兰集团后门的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当日停产,该公司正在建设磷矿石堆场截排水沟,已建设约2000米,基本完成闭合建设。项目设置污水收集池4个和污水罐1个,总容积约3000m³,擦洗废水经收集池收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磷矿水洗尾泥经脱泥压滤处理后作为配矿原料进行混配,混配后作为不同品位的磷矿产品外售。2024年4月9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在水洗磷矿项目东面设置1个贮存场地,用于水洗磷矿产生的尾砂贮存,贮存面积约3000平米,贮存量约1万吨,尾砂直接贮存在无防渗漏措施的泥地上,该贮存场地未设置排水沟、渗滤水收集设施等防流失措施。尾砂仅使用防尘网进行覆盖。该公司场地内堆存有约4万吨磷矿石原料,堆存面积约6000平米,磷矿石原料仅使用防尘网覆盖,堆场靠公路一侧采取围挡措施,堆场其他3面未采取围挡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经查阅该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关于昆明西山海口鑫隆磷选厂磷矿石水洗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西环管发[2015]15号)资料显示,该项目产生的尾砂属于第1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评批复要求尾砂贮存场地必须进行防渗处理,设置排水沟,收集尾砂堆存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4月9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固废贮存不符合环保标准,未采取围挡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
二、现场检查照片4张;拍摄时间:2024年4月9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现场检查过程确认;
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9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分别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4月9日;提供单位: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违法主体工商登记信息;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4月9日;提供单位: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刘永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4月9日;提供单位: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4月9日;提供单位: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环评报告中评价的尾砂属性为第Ι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八、《关于昆明西山海口鑫隆磷选厂磷矿石水洗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西环管发[2015]15号)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4月9日;提供单位: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环评审批要求尾砂堆场进行防渗处理,设置排水沟,收集尾砂堆存过程产生的渗滤水;
九、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4月9日;提供单位: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租用云南安能实业有限公司位于西山区海口街道双哨村磷矿水洗厂场地设备的相关情况。
十、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共1页。作出时间:2024年4月9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十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作出时间:2024年4月9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27号)告知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陈述和申辩权。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提交了《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陈述理由如下:一是对于查处的违法行为无异议并承认错误,是因管理上的疏忽才造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已对相应的违法行为进行积极整改完善,杜绝类似现象发生;三是市场环境困难,厂区仍在建设中,还未进行正式生产,仅够维持厂区工人等维护费用,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罚款力度。
综合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陈述意见,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一、针对你公司对于查处的违法行为无异议并承认错误,是因管理上的疏忽才造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予以认可;二、对相应的违法行为进行积极整改完善,杜绝类似现象发生的事实予以认可;三、针对你公司尾砂贮存场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环保标准和场地内堆存易产生扬尘的磷矿等物料,堆场西面、东面和南面未采取围挡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能因为市场环境困难,厂区仍在建设中,还未进行正式生产就不承担法律责任,逃避法律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八)违反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10.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未采取防护措施,但尚未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3),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5000立方米以上、5),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0.25)。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 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金额=100000+(1000000-100000)×〔(3.8-1)/4〕×(0.5+-0.4375)×0.2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109843元。建议处10.9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15.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落实部分措施、3),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0.25)。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 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金额=20000+(200000-20000)×〔(3.5-1)/4〕×(0.5+-0.4375)×0.2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21757元。建议处2.1万元罚款。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防护措施的工业固体废物,限期30日内清理完毕,消除环境隐患。
2.对场地内堆存易产生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磷矿等物料,采取围挡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3.针对“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工业固体废物尾砂贮存场地未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9000.00元(壹拾万零玖仟元整)。
4.针对“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未采取围挡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1000.00元(贰万壹仟元整)。
5.以上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130000.00元(壹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