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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406-879188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6-20 18:40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26号 被处罚人:云南解难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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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26号 被处罚人:云南解难投资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6-20 18:40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杨国营      审核:刘还怿      终审:曾广飞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26

当事人名称:云南解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111100173482

违法地址: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长坡居委会下华哨小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320日对云南解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云南解难投资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320日检查当日,云南解难投资有限公司正常生产,在从事实木大板加工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中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经核查,云南解难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地与实际生产地址不符,云南解难投资有限公司未对新厂址所在地进行变更,实际建设地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长坡居委会下华哨小组。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昆环评估函〔2024180号关于查询西山区8家企业占用“三线一单”情况的复函,云南解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所在地为西山区一般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25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320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云南解难投资有限公司实木大板生产加工点在从事实木大板加工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中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二、现场检查照片4张;拍摄时间:2024320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现场检查情况及现场情况拍摄,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对现场检查过程确认;

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325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325日;提供单位:云南解难投资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违法主体信息;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325日;提供单位:云南解难投资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云南解难投资有限公司水性木器消光有色面漆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325日;提供单位:云南解难投资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水性木器消光有色面漆检测报告证明。

七、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昆环评估函〔2024199号。作出时间:2024418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级别。

八、云南解难投资有限公司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1份。提供时间:2024325日;提供单位:云南解难投资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解难投资有限公司属于微型企业。

九、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共1页。作出时间:2024320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十、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作出时间:2024325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云南解难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5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25)告知云南解难投资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云南解难投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1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3),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 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2),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 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20000+180000×〔(2.375- 1/4×0.5+0.5×0.2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2万元整(¥:2000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云南解难投资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30日内将实木大板加工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中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2.针对云南解难投资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云南解难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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