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25号 被处罚人:昆明全友工贸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25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全友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86181431H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镇普坪居委会上普坪第一居民小组大青路原虎都石料厂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9日对昆明全友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昆明全友工贸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中,发现昆明全友工贸有限公司当日制砖生产线未生产,场地上堆放的物料未进行有效围挡、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昆环评估函〔2024〕190号关于查询西山区5家企业占用“三线一单”情况的复函,昆明全友工贸有限公司项目所在地为西山区一般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25。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4月9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场地上堆放的物料未进行有效围挡、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现场检查照片4张;拍摄时间:2024年4月9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对现场检查过程确认;
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
四、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4年4月9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4年4月10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昆明全友工贸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督查;
六、送达回证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4年4月10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已送达;
七、昆明全友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4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全友工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违法主体信息;
八、昆明全友工贸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4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全友工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意见。
九、昆明全友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4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全友工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十、昆明全友工贸有限公司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4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全友工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
十一、昆明全友工贸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4年4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全友工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授权代理人办理相关事宜;
十二、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昆环评估函〔2024〕190号。作出时间:2024年4月15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级别。
十三、昆明全友工贸有限公司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1份。提供时间:2024年4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全友工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全友工贸有限公司属于微型企业。
十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作出时间:2024年4月10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昆明全友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26号)告知昆明全友工贸有限公司陈述和申辩权。昆明全友工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未设置围挡或未覆盖、3),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3),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 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10000+(90000)×〔(3.5- 1)/4〕×(0.5+﹣4)+×0.2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昆明全友工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对场地上堆放的物料进行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污染)。
2.针对“昆明全友工贸有限公司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昆明全友工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